附件3:
《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申報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珍貴古籍的保護工作,建立《國家珍貴古籍名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目的是建立完備的珍貴古籍檔案,確保珍貴古籍的安全,推動古籍保護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護意識,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組織《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申報評審工作。文化部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 《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主要收錄範圍是1912年以前書寫或印刷的,以中國古典裝幀形式存在,具有重要歷史、思想和文化價值的珍貴古籍。少數民族文字古籍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放寬。
第五條 國家珍貴古籍的評選標準,原則上與《古籍定級標準》所規定的一、二級古籍的評定標準相同,即國家珍貴古籍原則上從一、二級古籍內選定。
第六條 申報及評審程序:
(一)由古籍收藏單位和個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統一格式,向所屬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申報書。
(二)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古籍進行匯總、初審,向文化部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向文化部提出申報。
(三)文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委員會。
(四)專家委員會根據評審標準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珍貴古籍推薦名錄,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五)文化部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擬定入選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第七條 《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申報評審工作根據情況不定期開展。每次申報評審時間由文化部確定並印發相關通知。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暫行辦法進行省級珍貴古籍名錄的評定。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