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公廳關於成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的通知
辦社圖函〔2007〕3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的精神,為規範和加強全國古籍保護工作的諮詢、論證、評審和專業指導,促進全國古籍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經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通過,決定成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並在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章程》。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名單》
2.《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章程》
二○○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國家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名單
(共66人)
顧問:
馮其庸(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院長、教授)
傅熹年(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主任、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建築歷史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傅璇琮(原中華書局總編輯、編審)
主 任:
李致忠(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國家圖書館發展研究院院長、研究館員)
副主任:
安平秋(北京大學古籍文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史金波(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委員、民族所研究員)
秘書長:
陳紅彥(國家古籍保護中心辦公室主任、研究館員)
成員(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 瑜(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國家圖書館研究館員)
才讓太(中央民族大學藏學研究院研究員)
王 堯(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王 素(故宮博物院研究員)
王亞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王興康(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長編審)
王余光(北京大學信息系主任、教授)
王菊華(中國制漿造紙研究院研究員)
方廣锠(上海師範大學教授)
白化文(北京大學教授)
達力扎布(中央民族大學歷史系教授)
朱鳳瀚(北京大學教授)
朱賽虹(故宮博物院圖書館館長、研究館員)
劉衛東(清華大學計算機系副主任、教授)
劉家真(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躍進(中華文史文獻學會副會長、中國社科院文學所研究員)
許逸民(原中華書局編審)
陽海青(湖北省圖書館研究館員)
楊成凱(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蘇品紅(國家圖書館古籍館副館長、研究館員)
李 岩(中華書局總編輯)
李 鐸(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北京大學數據分析研究中心負責人)
李 藍(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所研究員)
李玉虎(陜西師範大學歷史文化遺産保護中心主任、教授)
李國慶(天津圖書館歷史文獻部主任、研究館員)
吳 格(復旦大學圖書館研究員)
吳 斌(國家圖書館數字圖書館管理處總工程師)
吳元豐(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滿文部主任、研究館員)
吳相洲(首都師範大學文學院院長、教授)
吳建中(上海圖書館館長、研究館員)
吳振武(吉林大學校長助理、古籍研究所教授)
沈乃文(北京大學圖書館善本部主任、研究館員)
張公瑾(中央民族大學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系教授)
張廷皓(中國文物研究所研究員)
張志清(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國家圖書館善本特藏部主任、研究館員)
張曉林(國家科學圖書館常務副館長、研究館員)
陸行素(天津圖書館館長、研究館員)
陳正宏(復旦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陳先行(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上海圖書館歷史文獻中心副主任、研究館員)
陳高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
宗福邦(武漢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榮新江(北京大學教授)
羅 琳(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研究館員)
胡俊峰(北京大學計算語言所博士)
晁 健(中央檔案館研究員)
倪曉健(首都圖書館館長、教授)
徐憶農(南京圖書館古籍部主任、研究館員)
奚三彩(中國文物保護技術協會副理事長、南京博物院副院長、研究員)
郭麗珠(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陶文鵬(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審)
黃建明(中央民族大學古籍所所長)
韓 琦(中科院自然科學史所研究院教授)
韓格平(北京師範大學古籍研究所所長、教授)
韓錫鐸(遼寧省圖書館研究館員)
蔣 寅(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所研究員)
程鬱綴(北京大學社會科學部部長、中文系教授、)
程毅中(原中華書局副總編輯、編審)
董洪利(北京大學中文系古典文獻專業主任、教授)
戴龍基(北京大學圖書館館長、研究館員)
附件2:
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國古籍保護工作的諮詢、論證、評審和專業指導,建立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是在文化部(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領導下的古籍保護工作諮詢機構,主要就下列事項進行諮詢:
(一)古籍保護規劃的制定;
(二)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實施;
(三)珍貴古籍定級及破損定級;
(四)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評審;
(五)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審;
(六)古籍保護相關標準規範的評審;
(七)中華再造善本、珍貴古籍的整理、出版和數字化工作;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由文化部聘請古籍保護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名。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文化部社會文化圖書館司。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國家古籍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二)熱愛古籍保護事業,能夠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團結協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從事古籍保護或相關專業研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有相當的學術造詣或突出業績;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專家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由文化部頒發聘書。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獨立身份表達意見或建議;
(二)根據需要,參與有關古籍保護調研、培訓與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
(二)提出的意見應客觀、公正、負責。凡涉及本人參與的項目應遵循回避原則;
(三)在開展古籍保護諮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實物和資料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不得據為己有;
(四)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遵守知識産權有關規定;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出現下列情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經文化部批准,終止聘任:
(一)半年以上未參加專家委員會活動,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章程的。
第九條 本章程由文化部(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