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07]19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辦)、交通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央煤炭企業:
煤炭質量反映著煤炭産品的內在特徵,直接關係到合理供應、使用效率和環境保護。煤炭質量管理貫穿于開採、洗選加工、運輸和消費的全過程。長期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炭生産、運輸、經營、消費企業認真貫徹《煤炭法》、《産品質量法》,加強煤炭質量管理,促使煤炭産品質量穩定提高,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但是,近年來,在社會煤炭需求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部分地區、部分企業對煤炭質量管理有所放鬆,特別是出現了個別不法分子在煤炭生産、流通環節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擾亂了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為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維護煤炭生産經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煤礦企業要強化産品質量意識,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源條件為基礎,對不同質量的煤層合理配採;選擇有利於提高回採質量的採煤方法,加強回採工作面、運輸、提升過程和井口質量管理,堅持煤炭與矸石分裝分運;大力發展煤炭洗選加工,改進洗選工藝,提高洗選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洗煤廠,小煤礦要建設群礦型洗煤廠。
二、各級煤炭經營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煤炭經營企業煤炭質量管理的監管。從事煤炭批發經營,必須獨立配備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配備經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計量和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煤炭零售經營,可委託具有資質的煤炭質量檢驗機構負責煤炭檢驗,但必須簽訂規範的委託協議,實行分批次檢驗。
三、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搞好煤炭質量的採樣、制樣和化驗工作。煤炭産品質量必須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分等論級。與用戶簽訂合同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規格,按照合同確定的質量規格保障供應,否則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四、從事煤炭運輸的各類企業要自覺服從和支持國家關於煤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對無煤炭生産許可證的非法煤礦、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非法經營企業,要堅決拒絕和抵制為其提供運輸服務。運輸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運輸煤炭,對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要做到分裝分堆。
五、繼續推進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以質論價、優質優價、同質同價原則,加快建立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提高煤炭質量。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供應用戶的煤炭必須做到質級相符、質價相符。
六、各煤炭用戶企業要根據生産需要與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簽訂相應質量規格的購銷合同,一律不得與無煤炭生産許可證的非法煤礦、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非法經營企業簽訂合同。供需雙方發生質量糾紛,要本著長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妥善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處理。
七、各級經濟運行、煤炭管理、煤炭經營監管、交通、質檢和耗煤行業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煤炭生産、經營、運輸、消費各環節的質量監管。對在煤炭中有意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非法煤炭生産、經營企業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質檢總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