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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制度防範風險 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9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2005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並由人民銀行牽頭,成立了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發行了130億元資産支持證券,並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初步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政策框架和風險防範機制。但在試點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主要是合格機構投資者範圍不夠寬,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不充分,信用評級機構公信力不足等。

    為進一步總結積累經驗,改進和完善制度,2007年4月,國務院批准同意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工作,要求在試點過程中始終加強制度建設和風險防範。試點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針對試點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認真研究擴大合格機構投資者範圍,加強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規範引導信用評級機構評級行為等制度措施,確保擴大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為規範信貸資産證券化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日前頒布《公告》(2007年第16號),要求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各參與機構加強信貸資産證券化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風險。

    資産支持證券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它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産池所産生的現金流或剩餘利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産信用為支持的新型證券。因此,基礎資産池的信息披露是資産支持證券投資者識別風險,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加強信貸資産證券化基礎資産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真實、客觀反映基礎資産池的風險和收益狀況,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風險,推動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公告》要求,受託機構、發起機構和其他證券化服務機構要高度重視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工作,嚴格按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産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和《公告》要求做好基礎資産池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告》還就《發行説明書》、《信託公告》、《受託機構報告》、《信用評級報告》等涉及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的內容,投資者在資産支持證券發行期限內查閱基礎資産池全部具體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等)的途徑和方法等作了具體規定和要求,有利於投資者全面、真實、客觀了解資産支持證券基礎資産池的具體情況,做出科學投資決策。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7〕第 16

    為規範信貸資産證券化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發佈)、《資産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4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信貸資産證券化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是投資者識別風險,進行投資決策選擇的重要依據。受託機構、發起機構或其他證券化服務機構要高度重視基礎資産池信息披露工作,嚴格按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産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和本公告要求做好基礎資産池的信息披露。受託機構、發起機構或其他證券化服務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受託機構在《發行説明書》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基礎資産池的內容:

    (一)發起機構構建基礎資産池所適用的具體標準。在信託合同有效期內,受託機構若發現作為信託財産的信貸資産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合同約定的條件的,發起機構應當採取的應對措施(如贖回或置換)。

    (二)發起機構的貸款發放程序、審核標準、擔保形式、管理方法、違約貸款處置程序和方法,以及對基礎資産池貸款的相關説明。

    (三)基礎資産池的總體特徵。包括:貸款筆數、總本金餘額、單筆貸款最高本金餘額、單筆貸款平均本金餘額、合同總金額、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單筆貸款平均合同金額、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加權平均貸款剩餘期限、加權平均貸款賬齡、加權平均貸款初始抵押率(貸款是抵押貸款的)、加權平均借款人年齡(貸款是個人消費類貸款的)以及加權平均值的計算方法。

    (四)基礎資産池的分佈情況。包括:貸款種類、信貸資産質量、信貸資産期限結構、信貸資産利率結構、擔保情況、借款人年齡結構(貸款是個人消費類貸款的)、借款人地域結構(以不動産或動産抵押的指不動産或動産的登記或註冊地)、借款人行業結構。為説明上述分佈情況,應至少披露按上述分類的貸款筆數及佔比、合同金額及佔比、本金餘額及佔比、平均每筆餘額、加權平均貸款初始抵押率(貸款是抵押貸款的),説明貸款合同期限、貸款賬齡分佈情況時還應披露加權平均存續期限。

    (五)如果單一借款人的入池貸款本金餘額佔資産池比例超過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入池貸款本金餘額佔資産池比例超過20%,應披露相關借款人的名稱、貸款用途、擔保或抵押情況、經營情況、基本財務信息及信用評級或相關信用狀況。

    (六)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概要。該法律意見書概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基礎資産池的內容:

    1.對基礎資産池合法合規性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過程和結果的簡要説明。

    2.對基礎資産池合法合規性所做出的判斷。

    3.對該基礎資産池是否可依法設立信託做出的判斷。

    (七)投資者在資産支持證券發行期限內查閱基礎資産池全部具體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等)的途徑和方法。

    三、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共同發佈的《信託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基礎資産池的內容:

    (一)設為信託財産的貸款合同編號。

    (二)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餘額。

    (三)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佈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佔比、本金餘額及佔比信息。

    四、受託機構在《受託機構報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基礎資産池的內容:

    (一)本期資産池統計特徵説明。包括貸款餘額、貸款筆數、擔保情況、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和加權平均剩餘期限等。

    (二)本期資産池的本金細項分列(含正常還本金額、本金提前結清金額、部分提前還本金額、處置回收本金金額及回購貸款本金金額等)和利息(含稅費支出)細項分列的説明。

    (三)本期資産池的貸款狀態特徵、提前還款、拖欠、違約、處置、處置回收及損失等情況。

    (四)信託合同約定發起機構或其他第三方可對基礎資産池進行回購或替換的,應披露本期回購或替換的貸款筆數、金額及原因。

    (五)本期資産池中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的信託資産情況;法律訴訟程序進度及結果。

    五、信用評級機構在發行前的《信用評級報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基礎資産池的內容:

    (一)基礎資産池概況。包括基礎資産池所涉及的借款人戶數、貸款筆數、初始貸款規模及貸款期限、入池貸款規模及剩餘期限、現行貸款利率、加權平均貸款利率、最長貸款剩餘期限、最短貸款剩餘期限、加權平均貸款剩餘期限、貸款本息償付方式、入池貸款合格標準等資産池概況;資産池在資産質量、貸款性質、債務人分佈、行業分佈、地區分佈等特徵方面的統計情況,尤其是資産池前十大債務人及前五大債務人佔比數據等。

    (二)基礎資産池信用風險分析。包括從資産質量、債務人分佈、行業分佈、地區分佈、期限分佈等方面對資産池進行的信用風險分析,尤其對於入池貸款中,單一行業貸款佔比超過10%、單一借款人貸款佔比超過5%的情況,要披露相關信息,如借款人所在行業背景、所在地區、未償本金餘額、剩餘期限、貸款償付記錄、貸款擔保措施等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情況或考慮貸款擔保後的信用等級情況等。

    (三)基礎資産池加權平均信用等級情況。包括入池貸款所涉及的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信用級別判定依據;按未償本金餘額、借款人戶數等統計的借款人信用級別分佈情況或考慮貸款擔保後的信用等級分佈情況;資産池的加權平均信用級別等。

    (四)現金流分析及壓力測試。包括壓力測試內容、測試參數及測試結果,如違約率及違約時間分佈、違約回收率及回收週期等。

    六、信用評級機構在跟蹤《信用評級報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基礎資産池的內容:

    (一)基礎資産池的變動概況。截止跟蹤信用評級報告日,基礎資産池的借款人戶數、貸款筆數、未償本金餘額及剩餘期限、現行貸款利率等概況;基礎資産池在資産質量、貸款性質、債務人分佈、行業分佈、地區分佈、信用等級分佈等方面的特徵與發行日的變化對比情況。

    (二)基礎資産池信用風險分析。包括從發行日至跟蹤報告日的違約率、違約回收率、逾期率、提前還款率等指標的統計情況;截止跟蹤報告日資産池貸款所涉及的分類調整、信用等級調整、違約貸款及其處置、提前還款、逾期還款等具體情況的説明及分析。

    七、若本公告某些具體要求對個別基礎資産確實不適用的,受託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但應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説明。

    八、本公告未作規定的,參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産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關鏈結
· 央行強化對信貸資産證券化基礎資産池的信息披露
· 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5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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