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2007年9月5日發佈第71號公告,規定允許加工貿易企業可以現金、保付保函等多種形式繳納臺賬保證金。
此前于2007年7月23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佈第44號公告,規定東部地區企業從事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管理。本次發佈第71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臺賬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繳納保證金具體操作辦法仍按《關於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和《中國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臺賬“實轉”聯絡配合辦法實施細則》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