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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廣西壯族自治區八項政策扶持生豬生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0日   來源:廣西日報

    對能繁母豬實行補貼

    每頭能繁母豬國家補助5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30元,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市縣財政負擔20元。其中,區直養殖部分,中央財政負擔30元,自治區財政負擔20元;非區直養殖部分,中央財政負擔30元,自治區財政負擔16元,市縣財政負擔4元(屬市直養殖的由市財政負擔,屬縣直養殖的由縣財政負擔)。對縣以下的所有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財政局,由財政局通過“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將補貼資金直接兌付到農戶。暫時不具備“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兌現補貼資金。在核實能繁母豬數量的時候做到“四見”:見豬(逐戶逐頭調查)、見人(經養殖戶確認母豬數)、見標(母豬佩戴畜禽標識登記造冊)、見榜(張榜公佈飼養母豬情況)。

    建立能繁母豬保險制度

    對能繁母豬國家實行政策性保險制度。每頭能繁母豬的保險金額(即賠償金額)為1000元,保費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30元、地方財政補貼18元、養殖農戶承擔12元。

    根據自治區保監局的工作意見,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將根據自治區水産畜牧獸醫局提供的重點養殖企業清單,將分四個階段完成能繁母豬的保險工作,第一階段(8月10日-8月31日)完成對能繁母豬存欄量500頭以上養殖企業簽發保單;第二階段(9月1日-10月1日)完成對能繁母豬存欄量100頭-500頭的養殖企業簽發保單;第三階段(10月1日-12月31日)完成對能繁母豬存欄量30頭-100頭的養殖企業簽發保單;第四階段(2008年)將保險覆蓋面擴展到所有養殖戶。母豬散養戶(單戶存欄母豬低於30頭)要通過專業合作組織或以鄉、村為單位,以統保方式投保。

    完善生豬良種繁育體系

    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種豬場、擴繁場和資源場建設,增強自主育種和供種能力。農業部初步安排我區擴建3個原種豬場(中央共投資600萬元)、3個資源場(中央共投資300萬元)、3個擴繁場(中央共投資300萬元)。要加大良種豬的推廣,選擇生豬人工授精技術推廣管理基礎較好的重點縣,按照政策公開、農民受益的原則,對使用良種豬精液給予補貼。農業部初步安排我區11個縣、45萬頭母豬,每頭母豬補助40元,其中今年按20元/頭標準補貼。

    扶持標準化規模豬場(小區)

    實行統一良種、統一防疫、統一操作規範,降低養殖成本,提高生産能力,搞好生豬養殖的治污減排工作。中央財政對西部12個省區實行傾斜政策。年出欄500頭-999頭的養殖場(或小區)每個補助25萬元;年出欄1000頭-1999頭的養殖場(或小區)補助50萬元;年出欄2000頭-2999頭的養殖場補助70萬元;年出欄3000頭以上的養殖場每個補助80萬元。地方政府要根據規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此項扶持中央財政安排我區1.02億元。自治區要求各市參照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制定的《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標準》和《關於編報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補充通知》要求,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選建生豬標準化規模養豬場。

    實行疫苗補貼

    對列入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實行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對不同地區給予差別補助,對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予以保證。目前自治區已按中央有關要求緊急採購並給各地發放了豬藍耳病疫苗。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養殖者收取豬藍耳病疫苗經費。對因防疫需要組織撲殺的生豬,各地要參照口蹄疫撲殺補助標準和負擔辦法給養殖戶(場)補助。即每頭豬補助6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我區補助60%,地方財政補助20%,飼養戶自己承擔20%。

    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全力做好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口蹄疫等重大生豬疫病防控工作。對病死豬要堅決做到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無害化處理。一旦發生重大生豬疫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果斷處置。各地要積極爭取解決好注射疫苗、疫苗運輸、冷藏保管、佩戴畜禽標識、建立養殖檔案、報告動物疫情等防疫費用,保障基層生豬疫病防控工作各項措施的有效落實。

    金融信貸支持

    各金融機構要按照銀監會的具體部署,加大生豬産業鏈各環節信貸資金投放力度,解決養豬“貸款難”問題。各地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要重點加大對規模養殖企業的貸款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重點滿足農村養殖散戶的貸款需求。要鼓勵信用擔保和保險機構擴大業務範圍,採取聯戶擔保、專業合作社擔保等多種方式,為養殖場(戶)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保險業務。

    落實養殖用地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4號)的要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

    引導、扶持散養戶

    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組織技術推廣人員,通過實施科技入戶工程等形式,根據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提高生豬生産水平的技術指導意見》,幫助養殖戶解決良種和防疫中的實際問題,推行科學飼養方法,提高母豬繁殖率、仔豬成活率、飼料轉化率和生豬出欄率,增加養豬收益。要把農村戶用沼氣建設與支持散養戶發展生豬生産結合起來,因地制宜推廣“四位一體”和“豬沼果”等生態養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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