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7] 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獸醫(農業、農牧、農林)廳(局、辦、委):隨著我國畜牧業的發展,飼養方式和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規模化養殖對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産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和《國務院關於切實落實政策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7]1號)精神,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發展,現就用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
(一) 縣級畜牧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産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及其用地的數量、佈局和規模要求。
(二) 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照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要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用地需求。
(三)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佈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合理確定用地標準,節約集約用地。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後,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規模化養殖之機圈佔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二、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産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 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今年要從已下達的計劃指標中調劑解決,以後要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佔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有條件的,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三、簡化程序,及時提供用地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佈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落實
(一) 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細化有關規定,積極為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做好服務。
(二)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合作,及時研究規模化畜禽養殖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相應政策和措施,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健康發展。
(三) 各地在貫徹落實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