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發〔2007〕5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充分發揮中醫坐堂醫的作用,構建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現就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的
探索中醫坐堂醫診所審批設置和監督管理的辦法。
二、試點原則
(一)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
(二)要認真總結和充分借鑒過去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
(三)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研究。
(四)要有利於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
(五)要切實規範管理。
三、試點內容
(一)試點地區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對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進行審批。
在試點工作期間,中醫坐堂醫診所作為醫療機構類別第六部分進行註冊。
(二)對審批合格後設置的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試點範圍
河北省石家莊市,遼寧省瀋陽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陽市,湖南省長沙市,廣東省深圳市,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鳳翔縣。
五、試點工作要研究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申請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藥品零售企業條件。
(二)中醫坐堂醫診所提供中醫藥服務的範圍和執業手段。
(三)如何加強對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行為的監管。
(四)如何有效防止中醫坐堂醫診所出於經濟利益驅動的“大處方”和誤導、誘騙就診者購買藥品等現象的出現。
六、試點工作步驟
(一)2007年7月下旬。召開試點工作部署會議,由試點地區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試點地區所在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參加會議,研究部署試點工作。
(二)2007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由試點地區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相關情況的摸底調查工作;調查摸底結束後,各試點地區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備案。
(三)2007年11月。試點地區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轄區內公告《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申請日期截止到11月31日。
(四)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底。各試點地區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允許舉辦的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行為進行監測。
(五)2008年4月。總結試點工作。
七、組織管理
(一)藥品零售企業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試點工作政策性強,試點地區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辦公室設在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試點地區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做好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試點工作結束後兩周內將工作情況以及監測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三)各地在做好試點工作的同時,一方面要加強對中醫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非法行醫的打擊力度,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附件:1.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
2.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
(僅供試點工作使用)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醫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設置的中醫坐堂醫診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坐堂醫診所的監督管理。
二、申辦條件與要求
第四條 申請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有獨立的中藥飲片營業區,飲片區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
(三)中藥飲片質量可靠,品種齊全,數量不少於400種。
三、機構設置與執業登記
第五條 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須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及《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中醫坐堂醫診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登記註冊的診療科目為《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醫科”科目下設的二級科目。
第七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命名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識別名稱:藥品零售企業名稱和街道名稱,通用名稱:中醫坐堂醫診所。
第八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配備的醫師必須取得中醫執業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
“中醫坐堂醫診所”可以作為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註冊。
中醫執業醫師未經在中醫坐堂醫診所註冊的,不得在該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
四、執業規則與業務管理
第九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工作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恪盡職守,遵紀守法,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維護公民健康。
第十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預防醫療事故,確保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一條 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不得隨意改變或擴大執業範圍。
同一時間坐診的中醫執業醫師不超過2人。
第十二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應建立健全人員崗位責任、醫療、財會收費等各項規章制度。要使用有關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嚴格執行中醫病歷書寫、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對患者就診要有登記。
第十四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應在顯著位置懸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手段、診療時間以及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行業監管
第十六條 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中醫坐堂醫診所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實行信息公示和獎懲制度。
第十七條 縣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務公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接受服務公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中醫坐堂醫診所和從業人員的重要標準。
第十八條 藥品零售企業在申請中,有偽造證明以取得申請資格、向相關人員行賄的,取消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
(僅供試點工作使用)
中醫坐堂醫診所由中藥飲片品種不少於400種的藥店設置,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服務。
一、人員
配備的醫師必須是取得中醫執業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
二、房屋
設置的診室必須獨立隔開,診室不超過2個,每個診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三、設備
必須設有診察桌、診察床、診察凳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