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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農民工省內流動就業 養老保險可異地接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9日   來源:新華日報

    10月26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下發《江蘇省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首次對江蘇省500多萬、佔參保職工近一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進行制度性安排。省勞動保障廳有關人士日前就上述《辦法》中的一些要點作了解讀。

    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戶籍地參保,也可在就業地參保

    《實施辦法》提出,“江蘇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由本人選擇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解讀:江蘇省是一個在全國較早將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在城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省份。在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初期,各地從便於核查和管理的需要出發,大多數都要求參保人應具有本地戶籍。隨著就業渠道的拓寬和就業方式的多樣化,近年來異地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人數逐年增加,如果這些異地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參保者養老保險關係不能得到及時接續,有可能會造成一人存在多個社保關係的問題,不利於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增加了異地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經濟負擔,新政暢通了參保和轉移接續的渠道。

    距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只轉不退

    《實施辦法》明確,“參保農民工在省內流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或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再採取一次性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辦法。”

    解讀:每到年底,各市社保經辦機構總是聚集大量前來辦理退保的農民工,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沒有制度規範的情況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跨地區正常轉移接續,不能真正解決這些農民工老有所養的問題。《實施辦法》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仍在原用人單位所在地靈活就業的,可由本人選擇在當地按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繼續參保或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回戶籍所在地參保。同時規定不再採取一次性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及時續保,以切實解決這些人員老有所養的問題。

    省內跨地區轉移接續實施情況流動登記和定期通報

    《實施辦法》規定,“建立全省參保人員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流動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建立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跨地區轉移接續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制度。”

    解讀:考慮到過去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只轉關係不轉基金,加大轉入地養老金支付負擔的實際情況,江蘇省明確在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既要轉移關係,也要轉移個人賬戶。為了保證靈活就業人員跨地區流動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政策能夠落實到位,兼顧有關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大量轉入帶來基金收支平衡矛盾的關切,對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實施流動登記和定期通報,既可以監督各地工作的落實情況,也可以對因跨地區轉移接續造成基金支付負擔明顯加重的統籌地區,採取多種措施給予幫助,從而讓更多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受益該惠民政策。

    另外,對於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跨省流動的,《實施辦法》也進行了明確,即要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資金。對外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對江蘇省戶籍農民工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記者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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