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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就海關查驗問題答問:維護貨主合法權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7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查貨?真的要查驗嗎?為什麼不查別人的而查我的?

    在海關執法中,一些人因為被通知要接受海關查驗,而“跳腳”,以為是受到了歧視。其實,這大可不必。查驗是海關履行監管職能的一項基本工作,對進出口貨物按一定比例實施查驗,是一種正常的執法監管行為,對於維護正常貿易秩序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海關查驗是在維護貨主合法權利的前提下,遵循嚴格的程序進行的,你應當配合。

    問:海關查驗查什麼?

    答:根據《海關法》規定,海關查驗的對象包括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具體而言,是指實際核對和檢查進出境貨物和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重)量、價值和原産地等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實際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是否有改裝、夾藏,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等情況。

    問:海關查驗在哪查?

    答:海關查驗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的專門查驗場地進行。但對某些不宜在查驗場地開拆的特殊貨物,如危險品、防塵防靜電品或鮮活品,經貨主申請,海關可以派員到監管區外的裝卸作業環節查驗貨物。

    問:海關查驗多長時間?

    答:為提高效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目前各地海關都對查驗時限作出規定。比如,深圳海關規定查驗人員自開箱檢查開始,每箱(輛)次正常查驗時限為:徹底查驗的情況在3小時以內;抽查的情況在2小時以內;外形查驗的情況在1個小時以內(如果貨物有涉嫌走私違規等異常情況,查驗時限視情況而定)。

    要注意的是,以上時限是指貨物已經調運到查驗作業區並開箱後的查驗時間,不是指從通知到查驗完畢的全部時間。實際上,國內一些港口由於種種原因往往把很多時間花在貨櫃從堆場調運到查驗區上,造成整個查驗時間較長。這種情況,完全不是海關查驗效率低下造成的。

    問:海關如何實施查驗?

    答:大體而言,海關實施查驗的方式有兩種:人工查驗與機檢查驗。人工查驗不需多言,機檢查驗對一些貨主來説可能比較新鮮。具體來講,機檢查驗就是指利用技術檢查設備對貨物進行透視掃描,根據掃描形成的圖像來分析驗核貨物的實際狀況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使用機檢查驗的方式,如果沒有發現異常情況,海關一般不再開拆貨物包裝。這種查驗方式速度比較快,對貨主和海關的工作都有好處,是目前海關倡導的“非侵入式查驗”的發展方向。但這種查驗方式也有其局限性,並非所有的貨物都可適用。一般來講,這種查驗方式對集裝箱裝載的大宗單一商品、不宜直接開拆的商品、有夾藏嫌疑的商品和危險品等貨物較為適宜。如果貨物屬以上範圍,貨主可以向海關提出機檢查驗的要求。

    另外,按查驗過程中的詳細程度來分類,海關查驗還可以分為徹底查驗、抽查和外形查驗三種方式。

    徹底查驗是指對貨物逐件開箱(包)查驗,詳細驗核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重)量等方面的狀況是否與申報相符,屬最高等級要求的查驗方式,一般適用於有走私違規嫌疑的貨物。

    抽查是指按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包)驗核貨物狀況,屬一般等級的查驗方式,適用於普通情況的貨物。

    外形查驗是指僅對貨物的外形包裝、標記和裝運單證等進行外形查看並驗核其是否與申報相符,屬最低等級的查驗方式,適用於風險程度低的貨物和機械設備、散裝裸裝貨物等。

    總之,貨物具體適用哪種查驗方式,視風險程度而定,高風險的貨物細細查驗,低風險的貨物簡單查驗。

    問:貨主在查驗中有什麼權利與義務?

    答:根據海關相關的法規規定,貨主在海關查驗過程中應履行以下幾項義務:

    及時到場或委託代理人及時到場。當海關通知查驗時,貨主應及時到達,或委託代理人及時到達指定的查驗作業區配合海關查驗。如果超過規定時間不到又沒有合理的理由,海關將徑行開拆貨物查驗,由此可能引起的相關損失由貨主自負。例如一些不宜直接開拆的貨物被海關開拆,導致損失等。所以,貨主應清楚海關的查驗通知,及時到場配合。

    搬移、開拆和重封貨物。海關相關法規規定,貨主應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在實際查驗中,海關根據情況對卸貨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徹底查驗是對貨物全部卸開,逐件開箱;抽查是卸下部分貨物,有選擇地開箱。因此,貨主應根據海關的卸貨要求,自行或委託口岸搬運公司搬移、開拆和重封貨物,並負責由此産生的相關裝卸費用。

    提供資料、回答詢問。海關相關法規規定,如海關查驗需要,貨主應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如實回答海關人員的詢問。當海關通知查驗時,貨主最好備齊相關資料,如裝箱單、備案合同、産品説明書、品牌授權書或其他有助於説明貨物性質、數(重)量、産地等資料,到達查驗區解釋説明,回答詢問。

    特殊情況提前告知。海關相關法規規定,因進出口貨物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容易因開啟、搬運不當等原因導致貨物損毀,需要查驗人員在查驗過程中予以特別注意的,進出口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實施查驗前聲明。

    協助取樣送檢。海關並非對每一票查驗貨物都要送檢化驗。但是,如果海關對貨物的性質有懷疑而要求送檢時,貨主就有配合海關取樣送檢的義務。《海關化驗工作制度》規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要求取樣送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到場;在海關查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取樣要求進行取樣(特殊樣品應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提取樣品),並提供有關單證和技術資料,如産品説明書、生産工藝流程等。

    根據海關相關法規規定,貨主在查驗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申請復驗。海關相關法規規定,貨主對海關查驗結論有異議,可以提出復驗的要求。海關批准同意後,將對已查驗的貨物進行復驗。復驗時海關將另外安排人員進行,原來的查驗人員不參加。

    損壞賠償。海關相關法規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損壞被查驗貨物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這是一條對海關具有很強約束力、充分維護貨主權利的規定。也就是説,海關在查驗貨物時,不管海關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在客觀上給被查驗貨物造成損壞,就必須賠償貨物的實際損失。

    特殊情況申請免驗。海關相關法規規定,進出口貨物因特殊情況需要免驗的,由貨主直接向海關總署申請,經海關總署批准可以免驗。

    申請區外查驗。海關相關法規規定,因貨物易受溫度、靜電、粉塵等自然因素影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的,經貨主或其代理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派員到海關監管區外實施查驗。

    申請優先查驗。海關相關法規規定,對於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緊急驗放的貨物,經貨主或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優先安排查驗。

    申請擔保放行。海關相關法規規定,在確定貨物歸類、估價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貨主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這是一條有助於貨主加快通關速度的規定。如果在查驗過程中,海關要求對貨物取樣送檢、而貨物的交貨時間很緊,貨主可以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在符合有關擔保規定的前提下,海關將允許辦理擔保後放行。

    要求保密。海關相關法規規定,在取樣送檢過程中,如果所提供技術資料涉及商業秘密,貨主或其代理人應事先聲明,海關應對其保密。如果海關工作人員泄漏企業的商業秘密,有相關的紀律處分。因此,協助海關送檢,不必擔心泄密的問題。

    問:企業如何配合海關查驗?

    答:整齊堆放貨物。有些貨主不注意貨物的擺放,整個貨櫃的貨物都是亂堆亂放,攪在一起。這樣就給海關查驗增添了難度,必然增加裝卸和查驗的時間,最終是給自己造成損失。因此,貨物應儘量堆放整齊,如果一個貨櫃中有多個品種貨物,最好是分區擺放,把相同品種的貨物放在一起,以便海關抽查。

    備好資料並及時到場。在海關通知查驗後,貨主應及時備齊有助於説明貨物品名、規格、數(重)量、産地、價值等情況的資料,例如裝箱單、提單、備案合同、發票、産品説明書等,在規定時間內趕到海關查驗區配合查驗。這些資料及時提供給海關,將對縮短貨物查驗時間、減少雙方意見分歧非常有利。而且,一些不宜直接開拆的貨物也能夠及時向海關解釋説明以免損失。由於一些進出口企業所在地離海關查驗區較遠,這些資料難以及時送達,因此最好是在通關時由代理人(如運輸公司、報關企業)攜帶,這樣當海關要求查驗時就能及時提供,以免“臨急抱佛腳”。

    收貨前檢驗。目前,企業往往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與外商商談進出口業務,對進出口貨物最多僅是看過樣品。而進口商品經多個環節、遠涉千山萬水到達我國口岸時,其規格、數(重)量、性質等情況有時與原來合同不一致(如對方發錯貨),這時候,如果企業還是依照原來合同的規格、數量、重量向海關申報就會出現單貨不符的情況。這種情況,被海關查驗發現,一頓處罰是免不了的。實際上,《海關法》是允許貨主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因此,貨主可根據實際情況行使這個權利。如果對進口貨物的情況心中無底的話,還是先驗看過貨物再申報。否則,等到海關查驗時才發現貨不對板就為時已晚了。

    及時更新知識産權備案。近年來,海關對知識産權的保護越來越有力,這方面相應的案件糾紛也越來越多。目前,各地海關在查驗過程中核實進出口貨物是否涉嫌某品牌侵權時,一般是通過海關內部網絡上的知識産權備案庫來核查該品牌權利人是否授權給貨主。如果屬於已經授權的企業則沒有問題,如果發現是未授權企業則要通過海關法規部門聯絡權利人核實情況。由於貿易情況千變萬化,權利人授權的企業經常是不斷變化的,但是不少權利人沒有及時向海關申請更新授權企業名單,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和通關延誤。因此,擁有受海關保護的知識産權權利人應及時申請更新授權企業資料。

    防止受騙。近年來,總是有個別報關員、代理人利用貨主對海關查驗不了解的機會,在查驗收費、“好處費”等方面詐騙貨主。其實,海關在監管區內實施查驗是不收費的,貨主需要承擔的是查驗過程中貨物的搬移、開拆和重封包裝等費用,而搬運公司收取這些費用都會開出正式的發票。至於個別不法報關員、代理人以海關的名義向貨主索要“好處費”,貨主更要警惕,不能上當。海關作為準軍事化建設的隊伍,在廉政建設方面一直是嚴格管理,同時也有完善的投訴處理機制。因此,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海關相關負責部門投訴,不可受騙上當。

    守法是最好的配合。目前,各地海關都推出不少有助於加快通關、加快查驗的優惠措施,如加急通關、預約通關等。最近還推出了“屬地申報、口岸驗放”的快速通關模式。但是,這些快速通關措施往往只適用高信用企業,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享有。因此,企業要想享有海關提供的優惠通關措施,減少查驗的幾率和簡化查驗過程,最好的途徑就是嚴格遵守海關相關法律法規,爭取成為高信用企業。這是對海關工作最好的配合,也是自身發展國際貿易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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