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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通報貴州河南兩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5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7年11月8日14時10分,貴州省畢節地區納雍縣群力煤礦二採區中部臨時水倉掘進工作面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約500噸,突出瓦斯量約4.9萬立方米。該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7人受傷。該礦屬民營煤礦,設計生産能力30萬噸/年,礦井于2001年初動工建設,2005年3月投産。該礦鑒定為高瓦斯礦井,安裝了安全監測監控系統(KJ90),已縣域聯網。

    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礦井二採區中部臨時水倉掘進7米放炮時誘導煤與瓦斯突出。初步了解該礦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規定。2006年10月24日,該礦在掘進2121採煤工作面切眼過程中,曾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但該礦未向有關部門彙報,未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未按突出進行管理,沒有採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沒有進行瓦斯抽放。二是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沒有形成完善的生産系統就佈置工作面,“剃頭下山”開採。三是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突出的臨時水倉無設計施工。重生産、輕安全。駐礦特派員不懂煤礦業務,不能有效對該礦實施駐礦監督。

    2007年11月12日03時02分,河南省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十礦己15-16-24110綜採工作面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約2243噸,突出瓦斯量約4.75萬立方米。當時事故採區98人,12人被困井下。該礦為國有重點煤礦,核定生産能力290萬噸/年,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了安全監測監控系統(KJ-4)和瓦斯抽放系統。發生事故的工作面,設計走向785米,採長256米,採高3.3米, 2007年8月開始回採。目前正全力搶救被困人員,已確定3人死亡、9人下落不明。初步分析,造成突出的原因是採面煤層賦存異常,突出部位傾角發生變化且煤層較厚,形成了局部向斜構造,壓力大、應力集中;工作面採長較長(256米),兩巷本煤層抽放鑽孔和底板巷抽放鑽孔不能控制全部採長,雖採取了煤壁淺孔抽放的補充措施,但效果不好。

    這兩起事故損失慘重,教訓深刻,必須深刻反思,舉一反三,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為認真吸取教訓,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認真落實防突措施。要督促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嚴格按照“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和《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要求,嚴格防突管理,認真落實防突安全責任制、防突管理制度,建立防突專業機構,制定防突技術方案,配備防突檢測設備和防突專業人員。加強礦井地質測量工作,掌握礦井瓦斯地質變化情況、瓦斯賦存和涌出的變化規律,及時制定和實施各種防範措施。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和效果檢驗。認真落實不抽不採、達不到抽採指標不採、防突措施不落實不採的要求。對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瓦斯監測設施不完善、不健全,防突措施不落實的礦井要立即停産整頓,確保瓦斯管理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二、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立即組織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07〕34號)要求,部署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對已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非突出礦井,即認定該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對已發生過瓦斯動力現象或與突出礦井相鄰的礦井,必須限期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未鑒定之前,一律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落實技術管理措施;對經鑒定新升級為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要按照規定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設施設備,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上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産。

    三、切實加強煤礦隱患排查工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各類煤礦深入開展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回頭看”。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組織各類煤礦深入開展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回頭看”。企業要加強自查自糾,落實責任。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執法,把突出礦井的隱患排查作為重點,堅決防止走過場。

    四、加強煤礦採掘施工現場管理。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進行採掘佈置和設計。採掘作業面、硐室、水倉等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組織施工,嚴禁無設計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嚴禁採用“剃頭下山”開採。要對每個駐礦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駐礦安全員(特派員)必須是懂煤礦業務的人員,不合格的必須立即調換,要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五、切實加大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力度,嚴格落實關井計劃。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進一步加大整頓關閉工作力度,嚴格落實關井計劃,已公佈關閉的礦井要立即關閉、不得拖延。對整合保留的礦井,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清理、排查,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必須堅決予以關閉。特別是生産能力3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害嚴重礦井以及瓦斯災害嚴重礦井要採取果斷措施,立即予以關閉,關死關實,不留後患。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立即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所有煤礦。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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