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日前四川省政府發佈《四川省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將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謊報或瞞報事故等行為進行重處,其最高處罰可達500萬元。
按照《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如果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産,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事故發生後逃匿等任何一種行為的,事故發生單位將被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仲介機構,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民事權利將依法優先予以保障,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按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