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公共體育設施除賽事、維修、保養外,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而且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確有服務成本開支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但收費標準應當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條例》規定,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不得少於省體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最低時限。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健身項目,具體開放時間要向公眾公示。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老年人、殘疾人和在校中、小學生實行半價優惠開放或者在規定時段免費開放。《條例》還規定,學校的體育健身設施在法定節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適當時間,應當向公眾開放。
《條例》不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規劃,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而且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組織、參與全民健身活動”,並“定期舉辦以推動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活動”。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程,保證體育課時,並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確保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的體育鍛鍊時間。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也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動組織,有計劃地組織和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動,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健身場地、設施等必要條件,以保障職工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權利。
《條例》還規定,每年6月為浙江省全民健身月。(記者 毛傳來 通訊員 廖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