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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要求做好2008年跨省區煤炭産運需銜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6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辦),煤炭、電力、鋼鐵、有色、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近幾年來,我國積極穩妥地推進煤炭訂貨改革,初步形成了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企業自主銜接資源、協商定價的新機制,為保障煤炭有效供給,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煤炭供需將繼續保持總量基本平衡的態勢,但受部分區段鐵路運力緊張等影響,仍有可能出現部分品種、區域和時段性矛盾。為繼續深化煤炭訂貨改革,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保障經濟發展的煤炭供應,現就做好2008年跨省區煤炭産運需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一)堅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鐵路運力仍然趨於緊張的條件下,落實科學發展觀,運力配置堅持對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搞得好的企業優先。

    (二)嚴禁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不全的非法煤礦參與銜接,禁止非法開採的煤炭進入市場。煤炭生産、運銷企業不得收購非法煤礦的産品。煤炭用戶不得與非法煤礦、非法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否則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繼續將居民生活、電力、鋼鐵(有色)和化肥(化工)行業用煤和煤炭出口作為跨省區配置運力的重點,上述行業中符合國家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審批(核準)規定的企業,不分所有制、不分隸屬關係,均可以自主參加銜接。

    (四)根據《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對單井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單機容量在30萬千瓦及以上的常規火電機組、單機容量在20萬千瓦及以上採用流化床鍋爐並利用煤矸石或劣質煤發電的機組的電廠;高爐有效容積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鋼鐵廠;造氣爐直徑在2.6米及以上的化肥廠,鼓勵供需雙方直接銜接。

    二、加強和改善政府調控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鐵道、交通部和有關省(區、市)經濟運行等部門按照進一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召開2008年全國煤炭産運需銜接視頻會議,明確有關原則、政策和要求,引導企業銜接。

    ——根據2008年跨省區煤炭産運需總量及分佈,確定跨省區的煤炭鐵路運輸總量調控目標為7.85億噸。

    ——堅持發揮産運需銜接協調機制的作用,規範市場行為,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企業按照市場機制銜接。

    (二)對下達到鐵路局的運力配置框架方案,鐵路局應根據各煤礦上年實際鐵路外運情況和新增生産能力予以掌握,但各鐵路局、各省(區、市)一律不得在供需企業銜接簽訂合同前,向煤礦或用戶配置運力指標。

    三、堅持企業自主簽定合同

    (一)運力配置框架方案下達後,由供需雙方企業在20天內,自主採取各種方式進行銜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響供需雙方年度生産計劃安排和運力落實。

    (二)供需銜接必須堅持以煤炭生産企業和煤炭終端消費企業為主體;堅持以發煤、收款煤礦為供方,接煤、付款廠家為需方簽訂合同;堅持尊重和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部門、機構和單位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簽訂合同,除供需雙方企業和鐵路、交通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三)供需銜接以框架方案為依據,結合2007年合同執行情況及2008年供需雙方生産能力和需求等,銜接資源、協商價格,依法簽訂買賣合同。合同必須明確煤炭産品質量標準、質價相符,嚴禁各種欺詐行為。

    (四)在框架方案範圍內,支持煤礦優化用戶和産品結構,支持用戶優化煤礦資源結構,把資源、運力優化調整到技術先進、節能減排、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單位。不論新老礦井、新老機組、新老用戶,一律公平參加銜接。供需雙方企業應根據産品結構和實際需求籤訂合同,嚴禁簽訂虛假合同。

    (五)煤炭、電力等行業協會要自覺維護國家整體利益,服從國家宏觀調控,強化行業自律,協助政府引導、督促企業雙方按照市場原則簽訂合同,加快銜接進度。

    四、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

    (一)繼續堅持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落實供需雙方企業自主協商定價權,加快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

    (二)堅持以質論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的基本原則。對長期大宗合同可自願協商價格優惠。

    五、優化煤炭運力配置

    (一)繼續由煤炭行業協會協助鐵路、交通等有關部門,負責收集匯總煤炭買賣合同。對供需雙方企業自主簽訂的合同,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和調整。

    (二)鐵道部、交通部集中組織有關鐵路局、港口審查落實運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督促協調。

    (三)鐵路、交通部門審查落實運力,必須以供需雙方已經簽訂的完整有效的合同為基礎,以運力框架方案為依據,結合2007年實際完成情況進行配置,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向産業政策鼓勵和符合項目審批(核準)規定的企業傾斜,向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搞得好的企業傾斜;

    ——向中長期合同傾斜,向上年合同兌現率高的企業傾斜,對合同兌現率低的企業壓縮運力配置;

    ——向戰略裝車點、鐵路大客戶、開展路企直通運輸以及發運條件好、裝卸效率高的企業傾斜;

    ——按照宜水則水、宜路則路、水陸聯運、保障供應的原則,鼓勵華東、華南等水運條件較好的地區積極採取水陸聯運,將一部分目前通過鐵路直達運輸的煤炭,調整到經港口中轉運輸,騰出部分鐵路直達運力安排給運需矛盾突出、且不具備水運條件的地區。

    集中審查落實運力結束後,一律不再預留框架方案內的運力指標。

    (四)對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合同或銜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鐵路、交通等部門予以協調。

    對産煤省(區、市)內的煤炭産運需銜接,由産煤省(區、市)經濟運行等部門會同鐵路局等單位,根據上述原則組織實施。對銜接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協調。

    附件:2008年跨省區煤炭運力配置框架方案(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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