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辦學秩序管理的通知
教發〔2007〕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近年來,個別地方和高等學校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辦學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影響成人高等教育的辦學質量和聲譽,也影響了高校的和諧、穩定。當前,迫切需要進一步規範並加強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辦學秩序管理,確保高等教育事業和諧、健康發展。2008年全國成人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即,為切實加強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辦學秩序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門和高等學校要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要求,重視成人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與改革,切實加大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加強管理,規範辦學秩序,不斷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辦學質量和聲譽,為創建學習型社會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做出積極貢獻。
二、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門、行業的人才需求及所屬高等學校辦學條件的狀況,合理安排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要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未經我部批准,不得突破年度招生計劃總規模,也不得變更計劃類型、辦學層次。要進一步樹立質量意識,根據生源狀況合理確定錄取分數線和實際錄取人數,努力提高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生源質量。
三、進一步加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審查和監管。除經我部批准並公佈的具有年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外,其他任何學校和單位均不得安排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計劃,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單位招生。
四、各地、各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切實加強對函授站、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等的監管。要嚴格校外合作辦學審批、檢查和監管制度,慎重選擇成人高等教育合作辦學機構,嚴禁高等學校與個人、非法人單位和不具備條件的機構合作辦學。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合作辦學的管理,嚴格函授站、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等的審批、備案和監管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向社會公佈各類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學校和相應辦學點的名單。各高等學校要堅持辦學的主體地位,嚴禁轉移和下放辦學權。要加強對函授站、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的監管,及時撤銷已出現違規問題的教學站點,並向社會公佈。
五、嚴格規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要統一以主辦學校的名義統籌開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下放招生錄取的職責和權利,嚴禁委託個人(包括在校教師和學生)或仲介機構代理招生,嚴禁高等學校及其合作單位在成人高考錄取之前,為招攬生源違規招收所謂“免試生”、“超前生”、“進修生”等,搞所謂“先上車後買票”。
嚴格規範各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宣傳工作。高等學校舉辦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章程和廣告必須以高等學校的名義發佈,不得以學校二級機構(院係)的名義發佈招生章程和廣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所屬高等學校發佈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廣告進行認真審核並備案,未經審核備案的不得發佈,學校法定代表人要對招生章程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在發佈招生廣告和宣傳時,必須明確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函授、夜大學、業餘和成人脫産班)的學歷類型、辦學層次、辦學地點、學習方式、畢業證書類型等關鍵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網絡本專科、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以及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區別,不得發佈模糊和虛假信息誤導學生。
六、加大成人高等教育結構調整力度。成人高等教育要積極適應在職從業人員的需求,繼續堅持以業餘學習為主的辦學形式,從2008年起,普通高等學校停止招收成人脫産班,成人高等學校招收成人脫産班的規模要根據具體行業需求從嚴、合理確定。
七、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對行政區域內出現的違反國家有關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辦學政策、法規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對違法違規辦學,招生管理不善,辦學秩序混亂,管理工作薄弱,出現嚴重不穩定事件的學校,建立招生、辦學秩序不良記錄檔案,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予以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並向社會公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依據本通知要求,對所屬高等學校和行政區域內各類校外辦學點舉辦的成人高等教育進行全面督查,特別是對招生計劃、辦學形式以及招生宣傳等進行嚴格審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頓,切實維護高等教育和諧穩定的大局。
請各地、各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具有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
教育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