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産業部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有關問題的通告
信部政[2007]594號
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補充協議四》、《 <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的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內地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無地域限制。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企業中擁有的股權不得超過50%。
二、信息産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香港、澳門與內地合資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依法進行審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注:本通告中的內地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係《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聯絡電話:8610-6601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