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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佈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1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人民銀行、銀監會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部分商業銀行意見的基礎上,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銀發[2007]45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通知》中有關“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規定,並於12月11日在北京聯合召開了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專題會議。銀監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蔣定之主持會議。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劉士余在會議上講話,傳達了相關文件精神,提出落實有關政策的具體要求。

    劉士余在講話中指出,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産業發展的根本目的。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産業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以住房開發與消費信貸為主體的房地産金融業務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業務品種,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一是城鎮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續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設不斷推進;三是房地産金融業務快速發展;四是房地産金融産品創新取得進展。在房地産市場與房地産金融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近一段時間房地産市場也面臨著房價快速上漲、供應結構不合理、調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實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臨較大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的産生有著深層次原因。同時,房地産信貸增長過快、競爭過度、違規過多,特別是有的商業銀行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轉(加)按揭貸款業務,加大了房地産信貸業務的風險,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另外,從國際上曾經發生的房地産市場危機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産泡沫,尤其是今年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等,我們也可以發現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訓。

    劉士余強調,為貫徹落實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防範金融風險,人民銀行、銀監會于9月27日聯合發佈了《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通知》下發後,社會總體反映是積極的,調控作用正在逐步顯現。針對《通知》中有關規定和政策導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銀行、銀監會決定聯合發佈《補充通知》,就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劉士余要求,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人民銀行、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落實從緊的貨幣政策,加強房地産信貸調控,切實加強房地産信貸風險管理,努力推動房地産金融創新,促進房地産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蔣定之在會議總結時強調,出臺加強房地産信貸管理的政策,既是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更是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內在需要。人民銀行、銀監會各分支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這次會議精神。一是要準確把握通知精神,切實防範房貸風險。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以會議精神為基準,認真做好傳達貫徹工作;要居安思危,汲取和借鑒美國次貸危機給金融體系帶來的危害,加大對房地産市場運行風險的分析研究,加強房地産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二是要統一認識,統一步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以法人為單位制定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實施細則。細則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資料的收集和信貸審查工作的規定,對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實性要有嚴格的審查甄別措施。三是要加大監督檢查和違規懲戒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自覺糾正與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規定和做法;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將貫徹文件精神作為監管重點,嚴厲查處假按揭、加按揭、轉按揭等違規行為和變通做法。四是要把會議精神傳達到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確保所有從事相關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知盡知,按統一政策規範相關業務。

    蔣定之最後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加強房地産信貸管理,為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和各分支行,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有關負責人參加了專題會議。

    據悉,《補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發,重點明確了以下問題: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二是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須提供當地房地産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其餘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均應按第二套房貸政策執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時,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補充通知》同時強調,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

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

    銀發〔2007〕45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依據國家住房消費政策和相關規定,現就執行《通知》第三部分“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當提供當地房地産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佈上年度數據為準。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四、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産、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材料。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對於出具虛假收入證明並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採信其證明。對發生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由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並予以通報,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檢查內容。

    各商業銀行應根據《通知》及本補充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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