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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就"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3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政法函〔2007〕51號

關於進一步徵求《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修訂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有關仲介機構: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根據國家安監總局2007年立法計劃,我們組織修訂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3號)。現將修訂稿發給你們,請於2007年12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直接反饋總局政策法規司。

    聯 係 人:鄔燕雲 蘭群足

    電子信箱:lyan0206@163.com  

    電話:010-64464704 64463156(帶傳真)

    附件: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修訂稿)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仲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産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並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投資額2億元以下建設項目或者銷售收入3億元以下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第五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施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

    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産3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設備;

    (三)已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30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至少有8名一級安全評價師、10名二級安全評價師;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安全評價師;

    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通過相關安全生産培訓;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一級安全評價師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安全評價工作3年以上,已主持完成不少於10項2億元以上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産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設備;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20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至少有4名一級安全評價師、5名二級安全評價師;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安全評價師;

    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

    (五)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通過相關安全生産培訓。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一級安全評價師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安全評價工作3年以上,已主持完成不少於5項2億元以上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經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接到申請材料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統籌規劃等要求,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

    (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向社會公告。對審查合格、社會無異議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

    (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向社會公告。對審查合格、社會無異議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在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師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和專業能力,取得國家職業資格。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定期向社會公佈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新申請資質證書的,應當在每年的5月向相應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在每年的9月向相應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提出申請。

    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證書一年以上,可以申請增加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申請增加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四)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過程控制負責人變更的。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許可機關應當登出其資質證書: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安全評價機構被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第十八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進行必要的風險分析,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安全評價機構與所評價的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洩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超出資質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不得以欺詐手段承攬業務和提供虛假服務。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機構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甲級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應當自承攬業務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安全評價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應當每年參加不少於24小時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組建安全評價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本年度沒有開展相應業務活動的,將予以核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定生産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二)以備案、登記為由,擅自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工作;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經延續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安全評價資質,限期整改,可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資質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安全評價結果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五)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七)內部管理制度不落實,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沒有得到有效運行的;

    (八)未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或以欺騙手段招攬業務的;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産監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5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産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其資質:

    (一)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

    (二)暫停整改期間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或者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因安全評價工作失誤而造成被評價單位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産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評價資質,依法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企業法人。

    專職安全評價師,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經從業登記,並與安全評價機構建立法定勞動關係的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

    第四十一條 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資委管理的大型企業、行業協會申報甲級資質的,須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按照本規定審批。

    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的,按照本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在其資質有效期屆滿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公佈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鏈結
· 安監總局公佈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 關於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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