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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消八項行政審批項目 要求做好後續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9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日前中國證監會公佈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是自2002年底以來,證監會第四次公佈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是證監會堅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進一步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也是切實提高資本市場監管的法治水平和市場化水平,促進資本市場監管更加規範、透明和高效的重大舉措。

    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證監會已于2002年12月、2003年4月及2004年6月先後三次公佈取消行政審批項目。隨著《證券法》、《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的修改制定,一方面,新設定了一些行政審批項目,另一方面,許多原有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發生了變化甚至已經被取消。因此,證監會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在前三次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的基礎上,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進行集中清理,下決心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第四次行政許可項目的全面清理。經過前後四批的清理,證監會共公佈取消109項行政審批項目,7項行政審批項目交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體現了證監會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的決心和力度。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發展,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迫切需要按照市場規律和法治原則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逐步調整行政審批過多的狀況。為此,證監會進一步轉變思維模式,堅持對關係到重大市場風險事項的審批,減少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審批,從總體上把握行政審批項目的適度性,管好關鍵的事項、機構和人員,同時逐步通過強化日常檢查和事後調查處罰力度,加大對市場參與者的約束。通過強化行為規範和持續監管,在法律框架內創新監管方式,促進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發揮作用。為避免監管工作出現管理脫節,證監會在公佈第四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還發佈了《關於做好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的通知》,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監管和工作銜接作了妥善的安排。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為了提高資本市場監管績效,證監會充分發揮包括派出機構、協會以及交易所等在內的全系統資源。能夠下放給派出機構的行政審批事項積極予以下放,發揮派出機構轄區監管的優勢,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方便申請人;能夠進行自律管理的,授權協會、交易所等完成,提高資本市場自我監管能力的提高,促進資本市場監管的市場化進程。

    對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是對監管方式的完善和優化,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機制和資本市場監管體制,推進資本市場的市場化和法治化,為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和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取消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要求,現就我會取消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9日國務院決定發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依據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提起的有關申請,已經受理的,不再審批。

    三、與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後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佈通知。

    四、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與被取消的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的結果將對外予以公佈。

    五、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附件:中國證監會第四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國證監會第四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項)

序號

取消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1

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

開放式基金廣告、宣傳推介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

網上證券委託資格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

證券公司類型核定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8]12

5

上市公司暫停、恢復、終止上市審批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8]12

6

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3]9號)

7

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資格的審批

原《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67號)

8

期貨經紀公司持有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資格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關於做好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的通知

證監發[2007]144號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上海、深圳專員辦,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會內各部門:

    2007年10月9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的精神,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管理和銜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於《決定》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自《決定》發佈之日起,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不再審批。

    二、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管理和銜接工作,請按附件中確定的後續管理方式執行。

    三、請根據《決定》及本通知的有關要求,研究並及時處理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如有重大情況,請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附件:中國證監會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管理方式和工作銜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國證監會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的後續管理方式和工作銜接

序號

取消項目名稱

後續管理和工作銜接

1

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核準

凡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徵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發佈關於非上市外資股在B股市場上市流通的公告,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2

開放式基金廣告、宣傳推介核準

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製作和使用,中國證監會不再進行事前審批,改由基金銷售機構在分發或公佈後報基金監管部及機構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證監局;對涉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將據此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人員採取行政監管及行政處罰措施。

3

網上證券委託資格核準

機構監管部負責網上證券交易後續監管工作,將網上證券交易後續監管工作納入以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中。

4

證券公司類型核定

取消後依法對證券公司實施業務牌照管理。

5

上市公司暫停、恢復、終止上市審批

取消。

6

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

取消。

7

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資格的審批

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執行。

8

期貨經紀公司持有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資格核準

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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