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政府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取代法定規劃許可
●凡未完成控制性詳規編制和審批的地段,土地部門不得轉讓土地
●不得隨意改變建設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
●不得擅自調整、擠佔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綠地建設
城鄉規劃工作從立法上突破了傳統的管理模式,規劃管理將具有法律依據。記者從2007年12月26日下午召開的全國《城鄉規劃法》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海南分會場獲悉,《城鄉規劃法》將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海南省就如何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進行了專項部署,要求全省各地採取嚴格措施確保落實即將實施的《城鄉規劃法》。
會議強調,城鄉規劃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須體現和維護公共利益,維護城市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城鄉規劃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履行調整手續。
會議要求,各市縣政府、洋浦、農墾及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規劃管理職能,嚴格執行“一書兩證”規劃許可制度,禁止以政府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形式取代法定規劃許可和規劃管理職能。各類重大項目的選址,包括成片開發項目、基礎設施項目等都必須符合海南城鄉總體規劃和各市縣城市總體規劃。
會議要求,凡未完成控制性詳規編制和審批的地段,土地部門不得出讓轉讓土地,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在具體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不得隨意調整控制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不得擅自調整、擠佔規劃確定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綠地等進行建設。各級政府要從建設國際旅遊島、打造精品旅遊城市和旅遊景區的目標出發,創造良好的居住和旅遊度假環境,切實糾正盲目追求高容積率、高強度開發的傾向。(鄧建華 王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