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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大土地供應 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2日   來源:青海日報

    近日,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出臺《關於加大土地供應切實解決我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規定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土地供應優先保證等五項措施,以保障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方面的土地供應。

    根據《意見》,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制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優先安排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用地。明確廉租住房、經濟適住房用地的供應數量和佈局,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不低於住宅用地總量的70%。在編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時,要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單獨做出説明。

    對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加快做好土地供應的前期工作,優先開發,按行政劃撥方式保證供地。依法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須單獨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於所申報住宅用地總量的70%。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中,凡涉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審查報批速度,縮短審批時間,保證供地計劃的落實。具體供地時,要將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建築面積、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對於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還必須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套數、套型面積以及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的條件等。要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縮短土地開發週期,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成片開發建設的土地,應在統一規劃,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後,實行“凈地”出讓,分塊供應,防止開發企業“囤積”土地。

    《意見》還規定了嚴格進行監管、保證土地收益徵收到位、完善房地産市場信息披露等措施和制度。(康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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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土地權利保護的《土地登記辦法》2月1日施行
·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就土地登記辦法答問
·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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