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簡稱《規則》),規範為航行國際航線的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特種用途船和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服務的港口設施的保安工作。《規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則》是根據國際海事組織2002年12月出臺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制定的,目的是通過加強為國際航行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的保安管理,使其落實各項保安措施,增強港口和船舶抵禦來自外部恐怖襲擊的能力,確保自身以及到港船舶的安全。
《規則》確立的港口設施保安制度是通過一種風險管理活動方式,對各種程度的恐怖威脅進行風險評估,然後根據評估結果及風險標準決定主管機關、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採用何種適當的保安措施,在最大限度內降低港口和船舶的保安風險。
2007年3月,交通部已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對與港口設施保安同等重要的船舶保安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