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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交通廳副廳長就高速路貨運車輛收費事項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8日   來源:遼寧日報

    問:什麼是計重收費?

    答:計重收費是以收費站車道實際測得的車貨總質量和車輛行駛里程為基礎參數,根據收費標準確定費額的通行費徵收方式。

    與按車型收費的不同之處在於,車輛通行費的計量單位由不同車型的元/車·公里轉變為元/噸·公里,計量單位更加準確、公平、科學。

    問:計重收費的目的是什麼?

    答:目的是為進一步調整和完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計費方式,鼓勵合法運輸,降低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標準,增大超限超載車輛的運輸成本,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經濟秩序,建立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治超長效機制,確保高速公路道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安全。

    問:我省實施計重收費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貨車通行費徵收管理方式的調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學的車輛通行費徵收方式,鼓勵合法運輸,規範貨運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路橋梁交通基礎設施,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促進交通事業的持續、協調發展。

    問:我省高速公路實施計重收費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省高速公路實施計重收費堅持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一)公平合理原則。

    按照“標準車型、標準裝載、標準收費;標準車型、超額裝載、超額收費”的原則進行收費,使車輛通行費支出與其對公路的磨損程度成正比,確保車輛在繳納通行費上的公平合理。

    (二)鼓勵運輸業戶合法裝載原則。

    計重收費是以鼓勵合法運輸、打擊超限超載運輸為目的,保證守法運輸車輛的運輸成本適當降低,保護其合法利益;對非法超限車輛逐步提高收費標準,對其過度使用道路進行合理補償。

    (三)引導發展原則。

    為鼓勵引導運輸業戶發展多軸大型車輛,對5噸以上的車輛,按照車貨總質量的增加費率逐漸遞減實行優惠;對“綠色通道”車輛的通行費繼續予以適當優惠。

    (四)鼓勵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業發展原則。

    為鼓勵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業的發展,實現與原收費標準對接,對符合國際海運標準裝載集裝箱車輛的通行費繼續予以適當優惠。

    問:我省實施計重收費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第六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2004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第十五條規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三)《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號令,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強化經濟調節手段。抓緊對現行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標準和計量方式進行調整和完善,降低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標準和運輸成本”。

    (五)交通部等國家八部委《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89號)第十四條規定“結合部分地方計重收費試點工作,在更大範圍內開展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計重收費工作。通過經濟和價格手段,鼓勵車輛合法裝載運輸”;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於印發2006年全國治超工作要點的通知》(交公路發〔2006〕7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從實際出發,開展收費公路計重收費工作”;交通部等國家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要求“積極研究通過經濟手段,消除超限超載車輛的非法利潤。同時,要正確處理好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的關係,確保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工作互相促進,互動互補”。

    (六)交通部《印發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

    (七)7月19日,省政府以《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實施貨車計重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遼政[2007]138號),批准我省高速公路貨車通行費由按車型收費調整為按車貨總重計重收費。

    問:現行收費方式存在哪些主要弊端?

    答:長期以來,我國收費公路一直以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為依據,按照車型分類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收費方式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

    (一)貨車普遍採用“大噸小標”的形式,偷逃國家規費。

    (二)按照車型收費與車輛實際重量沒有直接的關係,不論空載、滿載車輛,一律按車輛類型計收通行費,即對同一類型的超載車、核載車、空載車均按同樣的標準收費,客觀上形成運輸車輛“超得越多賺得越多”的超限超載經濟利益驅動。

    (三)不能真正反映車輛對公路的使用程度。

    問:計重收費與按車型收費相比,具有哪些明顯的優越性?

    答: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計重收費是將車輛總質量作為基礎參數,綜合考慮車輛對公路的使用和破壞因素,對貨運車輛按照實際測量的車貨總質量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輛的通行費支出與對公路的磨損程度成正比,真正體現“多用路者多交錢、少用路者少交錢”的公平合理原則。

    二是計重收費是按實載收費,消除了超限超載運輸的利益驅動,將使超限超載運輸者無利可圖。同時,守法運輸業戶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建立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治超長效機制。

    三是計重收費有利於汽車技術和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實施按實載收費,各類超載車輛特別是“大噸小標”車,將不再有存在的市場,有效地解決“大噸小標”的問題;同時隨著超限運輸的減少和貨運車輛需求量的增加,貨運車輛的保有量將大大增加,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問:我省實施計重收費後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超限限定標準)是怎樣確定的?與我省現行的行政治超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有什麼不同?

    答:按照交通部 《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要求,實施計重收費後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執行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該標準把貨車分為5個不同軸型和8個主要種類確定超限認定標準,本著實施方便、操作簡單的原則,我省把貨車超限認定標準統一為5種,即:兩軸貨車17噸,三軸貨車27噸,四軸貨車35噸;五軸貨車43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49噸。

    我省現在行政治超執行的是,2004年國家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 《印發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219號)規定的貨車超限認定標準,即兩軸貨車20噸,三軸貨車30噸,四軸貨車40噸;五軸貨車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55噸。

    兩者差異情況見下表:

    問:我省高速公路計重收費標準是怎樣測算的?

    答:2007年4月,對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00萬台次車輛進行了O-D調查,採集了貨車車牌號、車貨總質量、運載貨物種類、收費車型、收費額等信息。根據我省實施計重收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測算的我省高速公路計重收費標準,使得計重收費後合法裝載(既不超限也不超載)的車輛滿載時與按車型收費持平,低於合法裝載的車輛,車貨總質量越低交納的通行費越少,保護其合法利益;對非法超限車輛,按照交通部《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規定,逐步提高收費標準,體現對過度使用道路的合理補償。

    問:合法裝載(未超限)車輛通行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基本費率為0.07元/噸公里。車貨總質量小于等於5噸,按基本費率計收;車貨總質量大於5噸小于等於35噸,按基本費率0.07元/噸公里線性遞減至0.04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量大於35噸小于等於49噸,按0.04元/噸公里非線性遞減至0.0286元/噸公里計收。其中,對車貨總質量大於5噸小于等於14噸的兩軸貨車,按照基本費率0.07元/噸公里線性遞減至0.0432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的按5噸計。

    問:超限車輛計重收費標準?

    答:超限車輛的收費標準為:車貨總質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裝載車輛計重收費標準計收;對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裝載車輛軸型的最低費率與基本費率的平均值計收;對超限30%一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收;對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收。

    合法裝載車輛軸型的最低費率是指各軸型車輛超限限載值時的費率。即兩軸貨車最低費率是17噸時的費率,為0.058元/噸·公里;三軸貨車最低費率是27噸時的費率,為0.048元/噸·公里;四軸貨車最低費率是35噸時的費率,為0.04元/噸·公里;五軸貨車最低費率是43噸時的費率,為0.0326元/噸·公里;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最低費率是49噸時的費率,為0.0286元/噸·公里。

    問:我省計重收費後,現各車型合法裝載車輛收費標準有何變化?

    答:現各車型合法裝載(既不超限也不超載)車輛,計重收費後收費標準對應情況如下:

    (一)按車型收費的一型貨車(裝載質量小于等於2噸)收費標準為0.35元/公里;這部分車輛核載時車貨總重基本在5噸之內,對應的計重收費標準為0.07元/噸·公里,車公里費額為0.35元,與按車型收費標準持平。

    (二)按車型收費的二型貨車(裝載質量大於2噸小于等於5噸)收費標準為0.60元/公里;這部分車輛核載時車貨總重最大一般為13噸。計重收費後,13噸車輛對應的計重收費標準為0.046元/噸·公里,車公里費額為0.60元,與按車型收費標準持平,低於13噸的二型貨車隨著車貨總質量的下降收費標準逐漸降低。

    (三)按車型收費的三型貨車(裝載質量大於5噸小于等於10噸)收費標準為1.00元/公里;這部分車輛核載時車貨總重最大一般為17噸。計重收費後,17噸車輛對應的計重收費標準為0.058元/噸·公里,車公里費額為0.986元,略低於按車型收費標準,低於17噸的三型貨車隨著車貨總質量的下降收費標準逐漸降低。

    (四)按車型收費四型貨車(裝載質量大於10噸小于等於15噸)收費標準為1.20元/公里;這部分車輛核載時車貨總重最大一般為23噸。計重收費後,23噸車輛對應的計重收費標準為0.052元/噸·公里,車公里費額為1.196元,略低於按車型收費標準,低於23噸的四型貨車隨著車貨總質量的下降收費標準逐漸降低。

    (五)按車型五型貨車(裝載質量大於15噸)收費標準為1.40元/公里;這部分車輛核載時車貨總質量,4軸最大為35噸,計重收費後,35噸車輛對應的計重收費標準為0.0326元/噸·公里,車公里費額為1.40元,與按車型收費標準持平,低於35噸的4軸五型貨車隨著車貨總質量的下降收費標準逐漸降低。5軸貨車最大為43噸,6軸及6軸以上貨車最大為49噸,因為合法裝載的35-49噸之間的貨車計重收費標準是從0.04元/噸·公里非線性遞減至0.0286元/噸·公里,即35-49噸之間的車公里費額均為1.40元。低於35噸的5、6軸及6軸以上五型貨車隨著車貨總質量的下降收費標準逐漸降低。

    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車輛沒有超限但超載的,雖然不按超限車輛計重收費標準計算通行費,但收費標準也提高了。例如:一型貨車如果車輛的車貨總重量為13噸,達到了二型貨車核載時最大車貨總重,單公里費額為0.60元,而不是0.35元。

    問:車輛低於國家七部委行政治超規定的限載標準,高於計重收費標準規定限載標準的,是否為超限車輛?

    答:因為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情況複雜,所以在2004年6月全國啟動聯動治超時,國家七部委《印發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219號)規定的貨車超限認定標準是在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放寬了10%—15%,是過渡性標準。實施計重收費後,如果車輛的裝載雖然低於國家七部委行政治超規定的限載標準,但如果高於計重收費標準規定限載標準,同樣為非法裝載的超限車輛,按超限車輛收取通行費。

    為了給這部分車輛一個合理的過渡期,我省在制定超限車輛計重收費標準時,對超限30%以內的車輛,沒有按照交通部 《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規定,對超限0—30%(含30%)部分,直接按照基本費率計收,而是暫定按照合法裝載車輛軸型的最低費率與基本費率的平均值計收。

    比如6軸貨車,按現行治超政策車貨總質量為55噸的車輛不超限,按車型收費5型車每公里費額為1.40元。計重收費6軸貨車的限載值為49噸,車輛超限12.24%。按計重收費標準,合法裝載49噸部分,單公里費額為1.40元;超限6噸部分,單公里費額為6﹡(0.0286+0.07)/2=0.30元。計重收費後,6軸55噸的貨車單公里收費標準為1.70元。如果按照交通部 《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5]492號)規定超限6噸部分,單公里費額為6﹡0.07=0.42元。計重收費後,6軸55噸的貨車單公里收費標準為1.82元。

    鋻於上述情況,車輛一定要按照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規定的限載標準進行合法裝載。

    問: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優惠限值是怎樣確定的?優惠限值是多少?

    答:根據國際標準集裝箱海運最大限載值,確定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車輛車貨總質量優惠限值為:

    四軸車輛運輸20英尺集裝箱37噸,運輸40英尺集裝箱44噸;五軸車輛運輸40英尺集裝箱46噸,運輸2個20英尺集裝箱63噸;六軸車輛運輸40英尺集裝箱48噸;運輸2個20英尺集裝箱65噸。

    超出以上優惠限值的車輛按普通車對待。

    問:在計重收費標準中,對哪些車輛給予優惠,怎麼收費?

    答:主要是對綠色通道、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油汽等化學危險品標準罐車輛都給予一定程度上的優惠,具體標準為:

    (一)綠色通道車輛。

    對整車合法裝載(未超限)鮮活農産品的車輛,按正常車輛收費標準的75%計收;對超限車輛,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車輛合法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裝載車輛軸型的最低費率與基本費率的平均值計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

    (二)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車輛。

    車貨總質量未超過優惠限值標準的車輛,按普通車輛收費標準的85%計收;超過優惠限值標準的車輛,按普通車輛收費標準計收。

    (三)運輸油汽等化學危險品標準罐車輛。

    未超限車輛按普通車輛收費標準計收;對超限車輛,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裝載計費標準計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裝載車輛軸型的最低費率與基本費率的平均值計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

    問:為什麼對運輸油汽等化學危險品的標準罐車,超限後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答:因為我省屬石化大省,運輸危險品的標準罐車較多,這部分車輛滿載時很多超限不超載,如將運輸油汽等化學危險品的標準罐車作普通貨車對待,計重收費後的運輸業戶的運輸成本將增大,這部分車輛一般去時滿載,返程為空載。為使這部分車輛的運輸成本與按車型收費時持平,對運輸危險品標準罐車的車輛超限後給予了優惠。

    問:實施計重收費後,如何確保計重設備稱重數據的準確性?

    答:(一)在計重收費設備投入使用前,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計量鑒定部門,按照國家行業標準JJ907-2006《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檢定規程對設備進行了檢定,並取得計量器具使用許可證。計重收費設備投入使用後,將由計量鑒定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標定。

    (二)對稱重結果給予適當優惠。因國家行業標準JJ907-2006《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標準允許設備計量誤差值為±5%,為防止正誤差出現,避免因稱重數據産生爭議,在計算通行費時,計費重量是按車道上實際測得的車貨總重量降低8%的優惠。

    (三)委託專業廠商對稱重設備進行維護,確保稱重設備運行可靠,維修及時。

    (四)指定各收費站專人對稱重設備進行日常保養。

    問:車輛怎樣通過檢測秤才能使稱重數據與實際重量相符?

    答:貨車駛入出口計重收費車道時,如果速度過快、剎車、突然加減速都會增加車輛的稱重重量,所以為了確保車輛稱重數據準確,請您將車速控制在20公里/小時以內勻速行駛。

    問:實施計重收費後,收費站出現堵車現象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合理增開收費站出口車道數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將全省高速公路收費站正常時段出口車道開口數由298條增至329條,在出口流量高峰時段,全部開通510條車道。

    二是啟動應急預案。當收費站出口由於車流量大等原因出現單車道堵車平均超過5台時,加開出口收費車道;當收費站出口車道全部打開後單車道堵車仍然超過5台的,實行客、貨車分離收費,及時將與收費站出口臨近的入口車道改為出口,使用便攜式移動收費設備對客車進行收費,貨車則仍採用計重收費車道收費。

    問:實施計重收費後,對逃繳通行費的車輛怎樣收費?

    答:經查實,屬故意逃繳通行費行為的車輛,按下列標準收費:

    1、丟卡、損卡車輛。計費IC卡丟失或人為損壞,導致出口站無法讀取網上通行信息,駕駛人又不能準確提供入口收費站和入口時間的車輛,按路網中單向與本站最遠距離的2倍收取通行費。

    2、換卡車輛。經查實出站車輛途中有換卡行為的,按路網中距離本站單向最遠距離的2倍收取通行費。

    3、U形或J形行駛車輛。經查實車輛屬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途中調頭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鄰近站,形成U形行駛或J形行駛,按路網中與本站最遠距離的2倍收取通行費。

    4、駁載車輛。超限車輛在臨近目的地途中,把貨物分載給其它車輛,經查實後,按超限100%收取通行費。

    5、頭挂分離車輛。車輛到達目的地前,把重載挂車停放在出口站鄰近服務區、停車場、立交區等地,車頭就近出收費站後返回取挂車,或由其他車頭將挂車拖出出口站,經查實後,按路網中距本站最遠距離2倍收取通行費。

    6、假冒軍警車輛逃繳通行費的車輛,按路網中距離本站單向最遠距離的3倍收取通行費。

    7、闖口車輛。在出口闖口或在非正常車道出口逃繳通行費的車輛,按路網中距離本站單向最遠距離的3倍收取通行費。

    問:實施計重收費後,我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有哪些變化?

    答:為確保高速公路的治超成果,採取運用經濟杠桿調節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辦法,建立治超的長效機制。具體做法是:

    利用在省界的萬家、毛家店收費站和臨近港口的金州、錦州、葫蘆島、鲅魚圈收費站入口安裝6台大型檢測設備,保留遼陽、鞍山、本溪、營口地區重點收費站入口現有的超限檢測點,對運輸礦物質、鋼材、水泥等疑似超限的車輛,按計重收費標準進行檢測,車貨總重量超限50%(含50%)以上和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車輛,省內站口的勸返就近自行卸載,省界站口責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載,不予處罰;在收費站出口,對超限50%以上的車輛,按計重收費標準收費後,移交給路政部門進行處罰;在互聯收費站,對超限50%以上的車輛,按計重收費標準收費後,移交給路政部門進行處罰,並責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載,不聽從勸告繼續行駛高速公路的,在出口進行二次處罰。

    問:為什麼計重收費後還要堅持行政治超?

    答:開展行政治超是為保護公路而對行駛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卸載、處罰和嚴厲打擊,是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計重收費則是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收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權的經濟行為。按照交通部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等政策的規定,要正確處理好計重收費和治超執法的關係,在實行計重收費的同時,不能放棄治超執法,對發現的嚴重超限超載車輛,要依法嚴管,堅持卸載、勸返並嚴厲處罰,遏制其行駛公路,以保護公路橋梁設施,保證交通暢通。

    問:對於車貨總重超限50%(含50%)以上的車輛處罰標準是什麼?

    答:處罰標準基數為1000元,在此基礎上,每超限100千克再加罰100元。對車貨總重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車輛,處以最高上限30000元罰款。

    問:對採取作弊手段嚴重超限運輸的車輛,如何處理?

    答:對採取作弊手段進行嚴重超限運輸的車輛,一經查實,車貨總重超限50%(不含50%)以內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重超限50%(含50%)以上的處以基數為5000,在此基礎上,每超限100千克再加罰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車輛直接處以30000元罰款。

    問:計重收費後,運輸不可解體的大件貨物還需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嗎?具體標準是什麼?

    答:計重收費後,運輸不可解體的大件貨物還需到高速公路路政部門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標準同現在一樣,即對車貨總長、寬、高中有一項分別大於28米、3.3米、4.5米外輪廓尺寸超限的車輛和7軸(含7軸)以上車貨總重量超過55噸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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