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産品範圍與原反傾銷調查的産品範圍一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上述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産品範圍內。
經過調查,商務部于2008年1月31 日發佈2008年第3號公告,決定將原産于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5.3%,將原産于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7.3%。
自公告之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生産的乙醇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乙醇胺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和Diethanolamine。
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3號
關於乙醇胺期中復審裁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11月14日發佈2004年第57號公告,決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以下稱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2006年12月6日,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申請。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觸媒株式會社就其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申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2007年2月1日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復審調查範圍是申請人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産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乙醇胺。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上述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産品範圍內。
商務部對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裁定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的傾銷幅度為:5.3%,日本觸媒株式會社(NIPPON SHOKUBAI CO.,LTD.)的傾銷幅度為:7.3%。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將原産于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5.3%,將原産于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7.3%。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8年2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生産的乙醇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係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的進口乙醇胺的期中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