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30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機構製劑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開始施行,新的暫行辦法對醫療機構製劑的價格構成規定和審批權限進行了重大改革。
醫療機構的製劑是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目前,新疆醫療製劑佔醫院藥物銷售的比例不足1%。新的暫行辦法凸顯兩大特點,一是對醫療機構製劑成本的直接構成和間接構成做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間接成本不得超過直接成本的80%;二是下放了審批權限,由過去的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定價改為由醫療機構根據規定自行定價並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備。
據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醫療和服務價格處負責人介紹,過去由於缺乏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製劑的定價成本構成隨意性很大,有時間接成本可以達到直接成本的一倍以上,同時價格由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比較繁瑣。新的暫行辦法施行後,由於下放了審批權限,定價時間將大大縮短,同時定價機制更為透明,防止了醫療製劑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維護了患者利益,使患者能夠明白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