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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1日   來源:法制辦

關於起草《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一、起草《教育督導條例》的必要性
  (一)推進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法制建設
  教育督導制度自1986年在鄧小平同志倡導下恢復重建以來,對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特別是義務教育普及與提高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在新的形勢下,確保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教育法律法規得到貫徹落實,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建立與決策、執行相協調的強有力的教育督導制度十分重要。
  《教育法》明確規定,教育督導與評估是我國的教育基本制度;《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都對教育督導工作作了規定和要求。面對21世紀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和教育督導擔負的新任務,1991年作為部門規章發佈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從內容到形式都已遠不適應。因此,當前迫切需要並儘快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教育督導法規。長期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議要加快教育督導立法,以總結督導工作經驗,規範督導實踐,進一步提高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使教育督導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軌道。
  (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需要完善教育督導法律制度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是我國教育工作的主題,也是貫徹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重要要求。教育督導在推進素質教育實施中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完善教育督導法律制度,明確建立對實施素質教育工作進行科學評價的體系和制度,有利於進一步發揮教育督導對於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作用。
  (三)在實踐中成熟有效的教育督導政策、措施需要上升為法律規範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改進和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中,不斷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形成了一些在教育督導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教育督導的性質和體制,“兩基”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制度,對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專項督導,以及對教育督導機構的地位和職責,督學的任職條件和職權,教育督導的內容和程序等,都進行了積極地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成功的做法和經驗,應當通過行政法規予以規範。同時,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迫切希望國家能及早發佈施行教育督導行政法規,以統一規範和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四)保障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迫切需要制訂新的教育督導法規
  當前,為了進一步為教育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促進教育公平,推進依法行政,需要加強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的監督,特別是要通過教育督導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依法對各級政府執行教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行政管理體系,使政府切實履行所應承擔的教育職責,在改革和發展中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法律制度。
  二、關於《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過程
  自2004年起,教育部就《教育督導條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督導體制、督導範圍和內容、督導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督學的地位和任用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向全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下發了《關於徵求對〈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在2007年1月召開的第八屆國家督學會議期間,又廣泛徵求了與會國家督學的意見。同時,起草組先後到一些省市召開了有關的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在此期間,還就國外教育督導情況,地方法規規章中有關教育督導的規定,以及我國有關行政監督的法律規定等,進行了認真整理和合理吸收。
  《徵求意見稿》較為全面地將我國近20年來教育督導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取得的主要經驗作了較為系統地歸納和整理,吸收、借鑒了全國各地制定的教育督導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的內容,對教育督導工作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現《徵求意見稿》分為六章,即總則、督導機構、督學、督導的實施、法律責任和附則,共32條。
  三、關於《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一)關於教育督導的性質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這表明,一方面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對於所屬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進行的督導,是政府對於教育工作實行的專項監督;另一方面,也是人民政府對有關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教育督導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實施。這表明教育督導機構是政府監督、檢查、指導、評估教育工作的實施機構。
  (二)關於教育督導範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教育督導的主要範圍是義務教育、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據這一規定,有重點地對普通高級中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質量和均衡發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情況進行督導。《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他教育進行督導。
  (三)關於教育督導機構的名稱和體制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教育督導團,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家教育督導團負責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實施督導。此規定與現有的教育督導體制基本一致。
教育督導機構本身的管理體制是,上級教育督導機構負有指導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地方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
  (四)關於教育督導機構和職權
  《徵求意見稿》規定, 國家教育督導團負責擬訂全國教育督導工作規劃,制定教育督導與評估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教育督導工作,監測評估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就重大教育問題負責向國務院報告、提出建議。關於地方教育督導機構的職權,《徵求意見稿》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擬訂本地教育督導規劃工作規劃,制定地方教育督導與評估的具體政策,組織實施地方教育督導工作等職責。
  《徵求意見稿》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在實施教育督導工作時有六項職權,即:要求被督導單位按督導事項自查自評;要求被督導單位報告情況,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向相關單位和個人就督導事項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對被督導單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的行為,提出警告和處理建議,相關部門負責監督落實,並報告處理結果;根據督導結論,對被督導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考核、獎懲提出建議;向本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明確規定職權,有利於教育督導機構更好地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五)關於教育督導工作的主要內容
  關於教育督導工作的內容,《徵求意見稿》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11項: 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國家教育方針和素質教育的貫徹實施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狀況;普通高級中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情況;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教學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使用效果;學校辦學標準的執行情況;學校教育教學水平、質量情況;學校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和使用情況; 教師、校長隊伍建設及條件保障情況;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求開展的有關教育督導工作。以上規定,將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的教育督導工作全面納入了法制軌道。
  (六)關於對學校的督導評估
  教育督導在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同時,其工作重點主要是監督、評估義務教育、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校的各項工作,《徵求意見稿》對有關監督、檢查、評估學校的各項工作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特別規定,教育督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教育標準和要求進行,嚴禁以升學率作為督導標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對學校的檢查和評估,指導和規範社會組織對學校的評比。
  (七)關於督學的身份及任用
  目前我國各級教育督學基本是兼職人員,其專業化程度較低,督導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工作時間和質量也難以得到充分保證。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教育督導機構任命的督學,主要為專職督學,這一規定有利於加強督導隊伍建設,強化督導的行政權力,維護督導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同時,為了適應實際工作需要,調動多方積極性,《徵求意見稿》又規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條件和程序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在開展督導工作時與專職督學享有同等的職權。
  關於專職督學的要求,《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專職督學是履行教育督導職責的國家公務員,必須熱愛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辦事公道、廉潔自律,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並經教育督導機構專業考核合格。對於督學的配備,《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規模,按照學校數或者在校學生數的比例,配備督學編制。
  (八)關於教育督導報告的公佈和結果的使用
  《徵求意見稿》對教育督導報告的公佈及注意事項作了規定,即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後,應當向社會或者有關部門公佈教育督導報告;公眾可以查閱。教育督導報告公佈前應當經教育督導機構所屬人民政府批准。《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家教育督導團應當向社會發佈國家教育督導報告。
  《徵求意見稿》對教育督導結果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督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和評選先進、獎勵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