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減輕參保用人單位繳費負擔,優化吉林省經濟發展軟環境,省政府決定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23%分兩年度調整為21%。具體實施步驟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23%調整為22%,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為21%。私營企業、城鎮個體經營業主為本人及其幫工投保的繳費比例不變;個人繳費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記者 韓雪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