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三號)
國務院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2008年2月25日)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
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國34756個鄉鎮和637011個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佈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鄉鎮地域內有火車站的鄉鎮佔全部鄉鎮的9.6%,有碼頭的佔8.9%,有二級以上公路通過的佔46.1%。鄉鎮政府所在地距縣城在一小時車程內的佔78.1%,距一級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內的佔61.3%。
2006年末,95.5%的村和82.6%的自然村通公路,25.0%的村地域內有車站或碼頭。進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居多,村內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居多。
二、電力、通訊
2006年末,81.9%的鄉鎮已經完成農村電網改造,98.7%的村通電,98.3%的自然村通電;97.6%的村和93.7%的自然村通電話;81.1%的鄉鎮有郵電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0.8%的鄉鎮有職業技術學校。11.7%的鄉鎮有公園。71.3%的鄉鎮有廣播、電視站。
87.6%的村在3公里範圍內有小學,69.4%的村在5公里範圍內有中學。97.6%的村能接收電視節目,57.4%的村安裝了有線電視。30.2%的村有幼兒園、託兒所,10.7%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13.4%的村有圖書室、文化站,15.1%的村有農民業餘文化組織。
四、環境衛生
在本次普查的19391個鎮中,72.3%的鎮實施集中供水,19.4%的鎮生活污水經過集中處理,36.7%的鎮有垃圾處理站。
24.5%的村飲用水經過集中凈化處理,15.8%的村實施垃圾集中處理,33.5%的村有沼氣池,20.6%的村完成改廁。
五、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2006年末,98.8%的鄉鎮有醫院、衛生院,66.6%的鄉鎮有敬老院。
50.2%的村距離醫院、衛生院在3公里以內,74.3%的村有衛生室。76.1%的村有有行醫資格證書的醫生,16.3%的村有有行醫資格證書的接生員。
六、市場建設
2006年末,68.4%的鄉鎮有綜合市場,28.2%的鄉鎮有專業市場,23.0%的鄉鎮有農産品專業市場,7.6%的鄉鎮有年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農産品專業市場。88.4%的鄉鎮有儲蓄所。
34.4%的村地域內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50.2%的村在村內可以買到化肥,5.2%的村在村內可以買到彩電。
注:
1.村:指村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和有集體所有制農用地或有農業戶籍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2.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從外部通達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車、拖拉機的道路。
3.村到最近的車站、碼頭的距離:指本村村委會駐地到最近車站或碼頭的距離。有定時經過或經常經過的客運車、並能招手上車的地點也視為車站。
4.通電的村:指能用電進行正常的生産和生活活動的村。
5.通電話的村:指能用固定電話或手機與外界聯絡的村。
6.有衛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內,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由村集體或個人舉辦的衛生機構。衛生室有固定場所,從事醫療活動,承擔管理職能。不包括專科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7.飲用水經過集中凈化處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會駐地的住戶生活飲用水經過集中凈化、消毒等處理。來自自來水廠的飲用水視為經過集中凈化處理。
8.實施垃圾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
9.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基本消滅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裏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10.實施集中供水的鎮:指通過管道系統對鎮區居民進行集中供水的鎮。集中供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自來水或者飲用水的標準。不符合國家自來水或飲用水標準,或者水質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檢驗認定為合格的,雖然其形式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1.生活污水經過集中處理的鎮:指鎮區居民的生活污水納入污水收集管網並通過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鎮。
12.有垃圾處理站的鎮:指鎮區內有對垃圾進行集中、轉運或者各種無毒化處理的垃圾清理場所的鎮。垃圾處理站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進行任何處理的垃圾堆放場所。
13.四大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中部地區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東北地區包括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