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自治區關於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指導意見》正式出臺。意見要求今年在服務行業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如服務行業不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在欠費期間農民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項目和標準全額支付各種工傷保險待遇,並承擔法律責任。
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要求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屬地原則在統籌地區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所有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包括各類商場、超市、飯店、賓館、旅館、浴室、歌舞廳、遊戲廳、網吧等行業。
因服務行業人員流動性強,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徵繳實行“定期定額”徵繳辦法。即參照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業參保“定額”繳費基數,按統籌市規定的一類行業工傷保險繳費率下限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時,須按照每人每月應繳納的金額一次性為職工繳納3個月的工傷保險費。
參保職工在工作時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措施讓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治,並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待遇核定支付手續。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項目、標準金額全部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並承擔法律責任。(記者 王海英 實習生 李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