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的招生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師生和家長的切身利益,2008年新學期開始,重慶市教育主管部門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從2008年春季開始,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同時必須進行獨立招生宣傳、獨立實施招生工作、獨立發放錄取通知,獨立註冊學生學籍,獨立發放學業證書。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發佈等方面不得與公辦學校混淆,必須使用規範的校名,明確告訴學生及其家長學校的辦學性質、地點和收費標準,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發佈。
二是要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必須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配備具有法定資格的財會人員,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公辦與民辦學校不得混淆使用。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要按規定和程序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也要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學校所收取的各項資金用於學校教育教學日常運轉需要,投資各方按規定參與辦學結余資金享有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撥、挪用民辦學校資金,不得隨意處置民辦學校的資産。民辦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會計報表,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三是堅決制止民辦學校舉辦方誇大其詞、謀取商業利益的虛假宣傳行為,切實維護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
四是加強檢查力度,切實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