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2月20日,國家郵政局出臺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規定要求:郵政業寄遞服務企業應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後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所簽訂的協議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規定要求,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此規定於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