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天津市政府批准,3月11日,天津市發佈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4月1日起,全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統一調整為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這是天津市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首次不再區分最低工資標準差別,標誌著最低工資分配製度在城鄉一體化上邁出重要一步。據了解,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天津市通過13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已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調整到820元,年均增長約10.8%。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河東區、河北區、紅橋區、北辰區、津南區、東麗區、西青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産業園區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740元、每小時4.4元,調整為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寶坻區、武清區、靜海縣、薊縣、寧河縣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720元、每小時4.3元,也統一調整為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7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7.8元。
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等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後,不得低於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勞動者、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