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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頒布兩規定規範出版單位和人員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02日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網站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日前簽署署長令,頒布《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兩《規定》將分別於2008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出版辭書、地圖、中小學教科書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對在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網絡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對圖書出版單位設立條件和程序、圖書的出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細化、明確的規定。例如,“圖書”的範圍,不僅包括書籍、地圖、年畫、圖片、畫冊,還包括含有文字、圖畫內容的年曆、月曆、日曆等。關於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明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固定工作場所。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企業(法人)準入、資格準入、市場準入、人員準入四大準入的資格準入制度正式寫入《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出版辭書、地圖、中小學教科書等類別的圖書,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出版單位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的業務範圍出版。”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對現在市場上出現的一號多書、以書號出版期刊等問題明確予以禁止。對於圖書的監督管理,該規章從屬地管理原則和審讀制度、質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單位分級管理制度、出版單位年度核驗制度、出版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明確新聞出版總署制定圖書出版單位等級評估辦法,對圖書出版單位進行評估,並實行分級管理。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國家對在圖書、非新聞性期刊、音像、電子、網絡出版單位內承擔內容加工整理、裝幀和版式設計等工作的編輯人員和校對人員,以及在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從事校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對職業資格實行登記註冊管理。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在到崗2年內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並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得繼續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在出版單位擔任責任編輯的人員必須在到崗前取得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並辦理註冊手續,領取責任編輯證書。責任編輯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違反出版法規行為的,或者擔任責任編輯的出版物出現內容質量、編校質量等違法問題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登出其責任編輯證書。

    如果出版單位聘用未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從事責任編輯工作的,或者未履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註冊手續將會怎樣呢?《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出版單位將面臨被警告,根據情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中國新聞出版報 卓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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