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號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若干規定》已經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託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四)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紀念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六)商業、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營業廳;
(七)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室內站臺;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體育館、健身館;
(十)健身場,體育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吸煙室或者吸煙區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
(一)餐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服務區域;
(二)公園、遊樂場等公共場所;
(三)飛機、火車、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條 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煙客房或者無煙樓層。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會議等工作場所和食堂、通道、電梯、衛生間等內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公共場所,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第六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誌;
(三)與非吸煙室、非吸煙區隔離;
(四)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七條 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煙室或者吸煙區。
第八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誌,加強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及時勸阻、制止公共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九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煙草危害、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十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和本規定確定的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予以處理。
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委託市或者區、縣衛生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