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我國將嚴格國家質檢中心統一命名。按照規定,國家質檢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XX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必要時後綴區域名,並與實際檢測能力和業務範圍相符。産品質量檢測機構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或“國家”等容易與國家質檢中心相混淆的名稱。
技術機構籌建國家質檢中心,符合國家質檢總局規劃設立國家質檢中心相關條件的,可以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可行性報告和《申報國家質檢中心基本情況表》,省級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對可行性報告進行初審,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批准籌建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協調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領導為副組長的籌建工作領導小組,並且應由5人以上國內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組,其中應當聘請院士、教授級或特殊津貼的專家擔任顧問,由承擔籌建國家質檢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建單位)等部門組成籌建辦公室。籌建工作領導小組應負責編制籌建任務書,在批准籌建後3個月內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時,組織提供支持和保障條件,使國家質檢中心在批准籌建後18個月內完成籌建任務,取得授權並通過驗收。
承建單位完成各項籌建工作後,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籌建驗收工作。質檢總局收到驗收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按照《國家質檢中心能力建設與評估指南》、《國家質檢中心能力建設驗收實施細則》、《國家質檢中心能力建設評價指標》及籌建任務書進行驗收,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評情況進行核實,承建單位按籌建任務書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成立相應的國家質檢中心,並掛牌對外開展工作。未經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不得以國家質檢中心的名義對外開展工作。承建單位未通過驗收的,應認真整改,整改期原則上為12個月。整改完成後申請整改驗收,整改未通過的予以撤銷。
據介紹,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規劃方案,國家質檢中心的設立應符合“全國統一規劃佈局、地方政府重視支持、具備籌建技術基礎、擁有産業集群優勢、避免同類重復建設、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等要求。規劃和佈局要突出重點,體現特色。重點建設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安全、衛生、環保領域,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産業領域,以及新興産業、高新技術産品等領域的國家質檢中心。同時,國家質檢中心應與當地或區域主導産業結合緊密,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顯著的優勢和特色;並綜合考慮當地支柱産業發展水平以及相關産品市場佔有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