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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通知印發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7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附件3:

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人(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權利人)。

    第三條 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除依據《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以下簡稱《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以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納稅服務等相關的政府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均應依申請予以提供。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受理、審查和處理,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答覆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監察部門負責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實施情況的監督、評議。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公室),是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政策把關和信息提供。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綜合處(辦公室)負責人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及與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工作聯絡。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信息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從事違法活動。

    第七條 信息公開權利人要求獲得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絡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第八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應將其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同時在網站上設置並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信息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諮詢。

    第九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申請後,從形式上審核申請要件是否完備,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告知其補正相關內容以後重新申請。

    第十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一條 對不能當場答覆的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或相關省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或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件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並經由司局負責人審簽後,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覆;相關司局或信息公開辦公室認為公開信息事項較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信息公開事項,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須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審批。

    屬於相關稅務局提供的信息,由承辦的省稅務局負責提供。公開的信息內容應在12個工作日內或在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時限內,經相關省稅務局負責人審簽後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覆;也可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委託該省稅務局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對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內容,信息公開辦公室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依照《條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下列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後,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信息;

    (二)國家稅務總局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三)國家稅務總局內部文件;

    (四)公開後可能影響稅收調查、取證和檢查等稅收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經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一般不得公開;但國家稅務總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別予以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三)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範圍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説明理由和依據;

    (五)屬於部分公開範圍的,説明理由和依據,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屬於交由相關稅務局提供信息公開內容的,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由相關省稅務局信息公開辦公室代為回復申請人;省局代為回復的信息公開內容和回復時間應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因客觀原因,需延期答覆的,應當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屬於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以上期限內。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權利人認為有關責任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舉報。

    有關責任部門違反本規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級稅務機關可參照制定本單位的工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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