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有媒體報道稱,“法定節假日今年起變為帶薪休假”及“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拿到‘四倍工資’”。北京市勞動保障局4月18日明確向媒體公開表示上述兩種説法不準確,並進行了澄清。
一、關於“法定節假日今年起變為帶薪休假”的説明
早在1994年《勞動法》頒布就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為帶薪休假,因此並不是2008年起變為帶薪休假的。
二、關於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的説明
市勞動保障局表示,北京市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是四倍工資。
其中“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企業在對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進行折算。
例如:職工小張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1500元,則,其日加班基數應為:69元(1500÷21.75=69)。如果企業安排小張在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則應當支付其不低於207元(69×3=207)的加班工資。
除上述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外,對於其他加班情況的費用支付,市勞動保障局表示,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例如:如果小張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1小時,其小時加班基數為:8.63元(69÷8=8.63),企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12.95元(8.63×1.5=12.95)的加班工資;如果小張在2008年5月2日休息日加班,企業首先應安排其補休一天,如不能安排補休,則應當支付其不低於138元(69×2=138)的加班工資。
另外還有兩種加班工資的計算。一種情況是因工作性質需要,企業採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這種情況勞動保障部門稱之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該企業需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150%的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300%的加班工資。另一種情況是,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