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明確了先抽後採、治理與利用並舉的指導方針,提出了16條措施。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貫徹國務院的部署,陸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瓦斯抽採利用的政策措施。目前,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體系基本形成,效果初步顯現。
稅費優惠方面,一是對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及專用工具等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二是明確了對煤層氣抽採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以及設備加速折舊和投資抵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目前,大部分省(市)已制定相關措施,部分稅費優惠政策已落實到企業。
財政補貼方面,對煤層氣作民用燃氣、化工原料等,中央財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層氣(折純)標準對煤層氣開採企業進行補貼,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對煤層氣開發利用給予補貼。山西省財政對民用煤層氣每立方米補貼0.05元;河北、遼寧等省正在研究制定省級財政對煤層氣開發利用補貼的具體標準。
發電上網方面,鼓勵煤礦企業利用煤層氣發電,允許自發自用;多餘電量需要上網的,由電網企業優先安排上網銷售,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價比照生物質發電電價政策,即執行當地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加補貼電價(0.25元/千瓦時)。目前,江西等省煤層氣電廠所發電量已實現上網銷售。
價格管理方面,民用煤層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未進入城市公共配氣管網的民用煤層氣銷售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進入城市公共配氣管網並納入政府管理範圍內的民用煤層氣銷售價格,按照與天然氣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熱值合理比價關係的原則確定。
礦業權管理方面,煤炭和煤層氣礦業權發生重疊的,要求雙方協商開展合作或簽訂安全生産協議。雙方無法簽訂合作協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採煤採氣一體化、採氣採煤相互兼顧的原則,支持煤炭生産企業綜合勘查開採煤層氣。
對外合作方面,國務院修改了相關條例,煤層氣開採對外合作由原來的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實施專營,擴大為由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實施專營。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正在開展擴大對外合作試點工作。
隨著國家一系列鼓勵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政策的落實到位,必將充分調動企業抽採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的積極性,有力促進煤層氣資源開發利用和煤礦安全生産條件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