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衛生系統檔案管理工作,更好地為衛生事業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衛生檔案工作實際,衛生部會同國家檔案局制定了《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8年4月15日印發執行。
《規定》針對全國衛生系統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明確了我國衛生檔案的概念和種類、衛生檔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衛生檔案管理工作在國家衛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檔案工作的體制、檔案機構的職責、檔案收集與管理的要求、檔案的利用與開放的要求,在理論上具有示範性。對衛生檔案管理程序中一系列的過程,如歸檔、收集、整理、鑒定、編目與檢索、安全保管、統計、提供利用的要求,檔案移交、檔案的數字化、電子文件管理以及查詢利用、信息公開、公民隱私權保護、法律責任追究等都作出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
《規定》要求,衛生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類衛生機構要加強對衛生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指導,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納入有關人員的職責考核範圍,確保衛生檔案完整、準確、安全,便於利用。各類衛生機構要依據衛生檔案管理制度、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加強對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科研、血站、婦幼保健和社區衛生服務等衛生專業檔案的管理,並要加強知識産權檔案的管理。各類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歸檔工作體系,實行文件處理部門立卷制度。辦理完畢應當歸檔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承辦部門負責收集和整理後,送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進行歸檔保存。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檔案質量檢查和驗收。各類衛生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在單位統一領導下,由檔案管理人員和業務部門人員共同組成鑒定組,對己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銷毀檔案的目錄應永久保存。嚴禁擅自處理檔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形成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規定》還要求,各類衛生機構應當制訂檔案的公開利用與保密範圍,積極進行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工作。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配合本單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類衛生機構保管的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人身權益、財産權益等直接相關的檔案資料,一般應允許當事人查閱利用。在查閱利用服務工作中,應當注意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社會組織及公民查閱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在全國衛生系統實施後,將會對加快衛生系統各類機構檔案管理工作的信息規範化、現代化建設,完整地保存和科學地管理衛生檔案,維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推動衛生檔案工作為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服務,發揮其應有的規範和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