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教基廳〔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2008年中考工作即將全面展開,為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堅持教育公益性質、促進教育公平的要求,必須進一步強調中考工作的嚴肅性,嚴格規範中考工作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中考工作中嚴格遵循《教育法》關於“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産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的規定,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堅持以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為依據,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確保教育公平。
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今年中考前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現行招生考試政策中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分值和範圍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規定,對品學特別優秀學生、烈士子女等優撫對象以及華僑子女、港澳臺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等實行加分(或降分錄取)之外,對一些地方把招生與各种經濟因素挂鉤,作為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糾正,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3.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分值和範圍,要按照有關工作規則和相應規定,將其作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務事項,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並將有關招生政策上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4.各地對享受加分(或降分錄取)待遇的學生,要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及時公示享受優惠政策的學生名單、項目和分值,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的監督。
教育部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