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於2008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為做好《條例》施行工作,組織制定了《衛生部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衛生部信息公開指南》、《衛生部信息依申請公開管理規定》和《衛生部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了衛生部信息公開的內容、分類、方式和有關要求,並於近日通知印發。對《條例》施行前産生的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也將在衛生部網站上逐步補充相關內容。衛生部網站將在今年5月1日改版升級,形成由衛生部主站、部領導子站、司局子站和衛生部信息公開專題子站等構成的衛生部網站群。
通知規定,衛生部信息公開的內容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衛生部主動公開信息的範圍原則上包括:衛生部令,衛生部公告,衛生部通告,以衛生部和衛生部辦公廳名義印發的下行文件(含電報),以衛生部函和衛生部辦公廳函形式印發的批復、通知、意見,以衛生政務通報形式印發的部領導講話等重要信息,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衛生標準與衛生統計信息,以及幹部任免、公務員考錄、招標採購等其他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衛生部主動公開的信息分類分為8類:機構職能、政策法規、規劃計劃、行政許可、衛生標準、衛生統計、公告通告、工作動態。衛生部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採取衛生部網站、《衛生部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2008年5月1日起,衛生部將在衛生部網站上啟用“衛生部信息公開”子站,並動態編制《衛生部信息公開目錄》。從2009年起,每年1月以《衛生部公報》增刊的形式印製上一年度的《衛生部信息公開目錄》。
通知指出,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衛生信息,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衛生信息不得公開。各單位在形成衛生信息的同時要明確該信息是否涉密,原則上主動公開範圍內不涉密的信息均要公開。對於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但是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將保密內容予以刪除,經法定程序解密後再予以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要採取書面送達的方式徵求第三方意見,確保第三方知曉,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方可對外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內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並向第三方説明理由。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可參照《衛生部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制定本部門的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各級各類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婦幼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等醫療衛生機構要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條例》的規定積極開展信息公開工作。各單位要按照進一步規範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採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不斷增強衛生新聞發佈和信息公開的主動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