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經八屆全國人大第29次會議通過,並於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10年來,重慶市實施《價格法》成果豐碩,全市共查處各類價格違法案件5434件,實施經濟制裁1.8億多元,退還群眾和用戶7390多萬元。
10年來,該市實現了由政府定價為主向經營者定價為主的轉變。截至2006年底,該市市場調節價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佔95.37%,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佔4.63%。
同時,按照《價格法》的規定,該市各級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部分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全市建立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部分區縣建立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當市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況時,能依據《價格法》適時適當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如2004年春耕期間,針對化肥價格大幅度上漲的情況,該市完善市區化肥儲備制度和農資價格監管責任制,對化肥生産企業實行政府指導價,在化肥流通環節實行最高限價或差率控制;為應對糧油、豬肉等價格過快上漲,今年1月,該市對食用油、豬肉及其製品等六大商品市場價格實行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