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具體適用有關事宜的通知
保監發〔2008〕29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為明確《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的有關適用問題,推動保險行業切實建立合規管理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的規定設立合規負責人。
合規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合規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公司應當在任命合規負責人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該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規負責人應當具備良好品行和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擔任合規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了解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基本的民事法律,熟悉保險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範;
(三)了解合規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規從業經歷,從事5年以上法律、合規、稽核、財會或者審計等相關工作,或者在金融機構的業務部門、內控部門或者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工作5年以上;
(四)具備一定的合規管理能力,在金融機構擔任過2年以上管理職務;
(五)能夠熟練使用中文;
(六)具備在中國境內正常履行職務必需的時間;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擬任合規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經歷的,不受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限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合規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曾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董事或者廠長、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破産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因涉嫌違法違規,被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審查尚未做出處理結論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宜擔任合規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四、保險公司任命合規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一)擬任合規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合規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複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複印件;
(四)對擬任合規負責人品行、合規意識、法律專業知識、合規管理能力、合規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進行離任審計的,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尚未設立合規負責人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及時選任合規負責人,並在2008年8月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申請。
六、已經設立合規負責人的保險公司,該合規負責人是在《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施行以後至本通知施行之前任命,並擬繼續任職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08年8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中國保監會補報該合規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
任職資格未被核準的,不得繼續擔任合規負責人,保險公司應當自中國保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對未予核準人員的免職決定,抄報中國保監會,並及時選任其他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擬任人員。
七、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在2008年8月1日以前,按照《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的要求在總公司設立合規管理部門,並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
保險公司應當在2008年9月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合規管理部門設立情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2008年9月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報送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設立情況。
保險公司總公司暫不具備條件設立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的,可以將合規管理部門和法律、內控或者風險管理部門合併設立。
八、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的要求制定合規政策,並在2008年8月1日以前將合規政策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九、保險公司年度合規報告自2009年起提交,保險公司應當在2009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2008年的年度合規報告一式三份。
十、除本通知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合規管理,適用《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和本通知對保險公司總公司的有關規定。
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中國境內分公司合規事務的指導和監督,督促中國境內分公司切實履行《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具體履行《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規定的董事會合規管理職責。
十一、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個分公司的,可以由其中一個分公司統一建立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指定或者變更該分公司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十二、對合規負責人的管理,適用《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本通知以及中國保監會對合規負責人的其他規定。
十三、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