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並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草案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等內容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間內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草案共五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務派遣特別規定以及附則等內容,主要就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係、勞務派遣等方面的問題做了規定。此外,草案還對勞動關係的概念、勞動關係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勞動合同等問題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