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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要求做好救災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0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認真做好地震救災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

京勞社醫發〔2008〕104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地震災區救災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工作的緊急通知》(人社部明電〔2008〕5號)的要求,為確保地震災區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現就做好救災期間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堅持人民利益高於一切,急人民群眾之所急,解人民群眾之所難,按照“特事特辦”原則,採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地震救災期間的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保證救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要切實保障因災受傷人員的醫療保障待遇。對在地震災區我市的異地安置、探親訪友、臨時出差、旅遊等人員救災期間受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因急救、搶救必需的藥品及診療項目,按國家要求,將其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受傷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視同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時做好抗震救災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對我市派出的救災搶險人員、醫療救護人員和因公出差人員傷亡的,申請工傷認定,要切實簡化工作程序,積極主動為工傷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務。

    四、因抗震救災被認定為工傷或因公死亡的人員,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主動與相關單位聯絡,優先撥付工傷醫療救治費、因公死亡人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其他工亡待遇,確保抗震救災傷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及時足額支付。

    五、在此次地震中受傷後回京治療的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可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就醫,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要協助做好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8年5月16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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