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做好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食藥監電〔2008〕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5.12汶川地震發生後,社會各界踴躍向災區捐贈藥品和醫療器械,為傷員救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後緊急下發了《關於加強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電〔2008〕20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電〔2008〕21號)。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精心組織,切實加強對救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個別捐贈過期或質量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已及時採取了控制措施,避免了不合格藥品、醫療器械流入災區。為進一步加強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規範捐贈行為,確保救災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扎紮實實做好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在配合做好供應保障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産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轄區內上市藥品、醫療器械,尤其是血液製品、疫苗、注射劑藥品等的質量安全;加大對救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抽驗力度,充分發揮藥品快檢技術的作用;要加強對藥品有效期的監督;要加強對災區已營業的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督,杜絕不合格藥品、醫療器械流入災區。
二、捐贈人應按照災區急需藥品、醫療器械目錄,有針對性地進行捐贈,並對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生産、經營企業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必須附出廠檢驗報告;非藥品、醫療器械生産經營企業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必須證明有合法來源,並出具檢驗報告。
三、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與捐贈接收機構和組織加強聯絡,對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統一查驗(重點查驗來源、品名、批號、數量、流向等重要信息)、留樣,必要時進行抽驗,嚴把質量安全關。未經查驗的,絕不允許發往災區。
四、境外機構、組織和企業有捐贈意向的,可事先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取得聯絡。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未經我國政府部門批准註冊的,應提供産品清單、生産國相關機構批准上市證明文件、質量檢驗報告及中文説明書,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後,由指定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查驗,符合規定的方可使用。
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嚴懲藥品、醫療器械“捐贈”和生産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一手抓抗震救災,一手抓日常監管,要統籌協調,週密部署,以實際行動確保抗震救災工作取得全面勝利。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貫徹落實通知的情況,及時報國家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