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局5月28日發出《關於規範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要求各級工商部門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行為,堅持執法為民的理念,在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職責的同時,為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市場環境。通知規定:
一、對初次發現的虛假宣傳行為,除涉及藥品、食品、農資以及用於國家、省重點工程和救災救濟商品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處罰,可責令限期改正,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改正期限為兩個月。當事人在責令改正期滿後,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根據虛假宣傳行為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立案查處。立案查處後確應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
二、查處虛報、虛假、抽逃等註冊資本違法案件,非經舉報人舉報、有關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以“自查”、“巡查”等方式為由,隨意對企業註冊資本問題進行檢查和調查。嚴禁虛構舉報事實,對企業註冊資本問題進行檢查和調查。對首次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註冊資本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和補足,限期改正和補足的期限為一個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和補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立案查處,但處罰額度為法律規定的最低幅度,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減輕處罰;有不予處罰情節的,應不予處罰。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職責分工辦案。工商所不得承辦以下案件:虛假宣傳案件、註冊資本違法案件、商業賄賂案件、傳銷案件、非法直銷案件以及須經省工商局移交(交由)管轄的八類案件。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合理使用加處罰款措施。必須使用加處罰款措施的,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最長期限屆滿之日後,向當事人發出催繳通知書,限期要求當事人自動繳納罰款,限定期限最低不能少於15天。在催繳通知書限定期限屆滿後,仍不自動繳納的,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使用加處罰款措施,但虛假宣傳案件不得加處罰款,其他案件加處罰款數額不得超過本罰金額。嚴格省內跨地區和跨省申請執行案件的審批。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屬於跨縣(市、區)執行的,必須由縣(市、區)工商局局長簽字,報市、州工商局局長審查批准;屬於省內跨市、州和跨省執行的,必須由市、州工商局局長簽字,報省工商局審查批准,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為了保證《緊急通知》嚴格遵照執行,《緊急通知》規定各級工商局局長要保證本通知堅決貫徹執行到位,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辦理的案件,要按本通知要求堅決糾正。如因傳達不及時,執行不堅決,在轄區內發生違反本緊急通知規定的問題,除嚴格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給予縣(市、區)工商局局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市、州工商局局長行政記過處分。 (肖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