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適應天津市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需要,天津市日前制定《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保障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天津市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權益。
根據該規定要求,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是指按規定申請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證》或者《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未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與天津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國家以及天津市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以參照天津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
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其繳費年限以在中國境內(除臺港澳地區)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