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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産評估機構管理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2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財政部企業司、證監會會計部負責人就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管理問題答記者問 

    2008年4月29日,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以下簡稱81號文),引起了資産評估機構和證券市場的高度關注。日前,財政部企業司和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81號文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我國自1993年開始,要求資産評估機構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産評估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當時為規範管理,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國資辦發[1993]12號)。2004年,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財政部和證監會對102家持有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的資産評估機構開展了綜合性檢查,並暫停受理證券評估資格的申請和變更。檢查發現,十多年來,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制度為維護股東權益、規範資本市場發展、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資産評估機構總體上規模不斷擴大,專業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現存的102家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持有機構,都是1998年以前由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與證監會聯合審批的,迄今經歷了脫鉤改制、合併、分立等變革,登記的資産評估機構名稱與實際嚴重脫節,給機構、客戶以及監管部門帶來一系列問題。此外,由於缺少有效的退出機制,無法進行優勝劣汰,個別內部管理混亂的資産評估機構執業時存在不遵守職業道德甚至違法違規的問題,成為證券評估市場的重大隱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強證券評估資格的準入管理,並建立退出機制。

    2005年,《行政許可法》施行後,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家繼續對資産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實施行政許可,資格審批工作由財政部和證監會負責。此後,財政部和證監會研究草擬了相關管理辦法,並經過了多次研究論證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81號文。

    鋻於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結合綜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81號文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管理要求,為促進資産評估機構做優做強、實現資産評估行業規模化發展提供了制度保證。同時注重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與行政管理相結合,有利於證券評估領域的規範發展,有利於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問:81號文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一是規定了資産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滿足的條件和應當提交的材料;二是規定了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備問題;三是明確了具備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合併或分立時,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的繼承問題;四是提出了資産評估機構重大事項報備和年度報備的具體要求;五是明確了財政部和證監會對從事證券業務資産評估機構的日常管理措施;六是規定了證券評估資格的撤回、撤銷情形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問:資産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答:資産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符合以下7個條件:(1)機構依法設立並取得資産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併的,還應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於30名註冊資産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20人;(4)凈資産不少於200萬元;(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6)半數以上合夥人或者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於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於500萬元。

    81號文同時明確,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機構,不得申請證券評估資格:(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3)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問: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哪些業務?

    答:依法取得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可以從事涉及各類已發行或者擬發行證券的企業的各類資産評估業務,以及涉及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資産評估業務。

    問: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發生合併或分立後,其證券評估資格能否繼承?

    答:這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在合併或者分立後仍然存續,且仍滿足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條件的,其證券評估資格繼續有效。第二種情況是,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合併或者分立後新設的機構,不能繼承原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只有滿足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才可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第三種情況是,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被其他資産評估機構合併的,根據81號文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證券評估資格失效。

    問:資産評估機構實行備案制度,請問報備要求有哪些?

    答: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分為日常報備和年度報備兩種。

    設立分支機構,合併或分立,機構名稱、地址、股東或者合夥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夥人發生變更,機構應當分別按照81號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要求,向財政部和證監會報送備案材料。

    在每年3月31日前,機構應當按照81號文第六條規定,向財政部和證監會提交年度備案材料。

    問:財政部、證監會對資産評估機構有哪些日常管理措施?

    答:財政部、證監會負責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日常管理,依法對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機構及其註冊資産評估師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日常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對存在被舉報、首次承接證券業務等12種情形之一的機構給予特別關注。二是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並責令整改等措施;對資産評估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一定期限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的懲戒,同時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公告。

    問:撤回、撤銷資産評估機構證券評估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資産評估機構發生不具備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5項條件之一情形的,逾期未報告,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

    二是情況變化導致資産評估機構不具備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6項和第7項規定條件的,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

    三是資産評估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撤銷其證券評估資格。

    此外,資産評估機構終止或者不再從事證券評估業務的,應當主動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證書。

    問:81號文件與此前印發的財政部第22號令、《財政部關於加強資産評估機構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怎樣銜接?

    答:對資産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的管理,屬於“二次準入”的行政許可。因此,申請或者繼承原有證券評估資格的機構,應當是按照財政部第22號令規定設立的資産評估機構。從2008年7月1日起,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發生合併、分立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的,應當在符合財政部第22號令、《財政部關於加強資産評估機構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再按照81號文件規定執行。

    問:81號文印發後,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授予的證券評估資格應當怎樣處理?

    答:按照81號文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持有原《從事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的資産評估機構,在2008年8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和證監會報送《資産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和《從事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沿革説明後,其持有的許可證在2008年12月31日前繼續有效,但根據第八條第(四)、(五)款規定,資産評估機構已經終止或者被依法撤銷、撤回證券評估資格的除外。

    持有原《從事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的資産評估機構,具備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條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後申請換發新證。

    持有原《從事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相關機構,如繼續從事證券評估業務,則應當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先按照《財政部關於做好資産評估機構過渡期末有關工作的通知》進行分設。分設的資産評估機構按照81號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履行了相關手續的,其證券評估資格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繼續有效。分設後,具備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條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後申請換發新證。

    持有原《從事證券業務資産評估許可證》的各類機構,截止2008年12月31日,凡是不能滿足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將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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