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受災地區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電[200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省區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議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安置受災群眾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在貫徹我部和財政部就業援助政策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做好受災地區就業援助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做好受災地區就業援助工作
(一)進一步明確做好受災地區就業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汶川特大地震給受災地區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造成了重大衝擊。幫助因災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儘快就業,幫助失去土地的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事關受災地區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解決群眾生活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重要任務,是維護受災地區人心穩定、職工隊伍穩定、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中央精神,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來,把做好對受災地區就業援助工作作為今年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
(二)切實加強對受災地區就業援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特別是支援方和受援方的勞動保障部門一把手要親自抓,組成專門班子,認真研究制定就業援助工作的計劃方案和部署安排,確定專人,抓好落實。要主動向當地政府領導彙報就業援助工作,把它擺上當地政府和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的重要日程,納入今年就業工作的目標責任,細化完善指標體系,開展考核評估。
(三)認真細緻地做好對口支援。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的統一要求,把就業援助作為對口支援的重要內容,明確將勞務輸出對接、技工學校培訓援助、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建等內容納入對口支援方案,調動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多種力量,精心組織,統籌安排,有序開展。
二、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鼓勵非受災地區企業到受災地區招工
(四)建立對口工作聯絡。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福建等省市及所轄地區,作為承擔勞務對接的主要輸入地,要按照對口支援的總體安排,及時與受援省及所轄對口受援地、市、州建立工作聯絡機制,重點支持受援市、州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同時,根據本地崗位需求情況,在受援省勞動保障部門的協調下,積極為其他受援地區勞務輸出提供支持。其他支援省也可根據本省實際勞務需求,與對口支援地開展勞務對接。
(五)精心組織崗位對接。支援省勞動保障部門要收集一批適合受災勞動者就業的崗位信息並進行篩選整理,受援省及所轄對口受援地、市、州、縣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佈招聘信息。支援省和受援省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協調,通過靈活多樣的招聘方式,為企業招用人員提供幫助。可採取用人單位委託招聘、組織用人單位現場招聘、專場集中招聘和基層分散招聘等方式,也可在受災群眾安置點開展巡迴服務和上門服務,還可運用遠程視頻面試系統進行招聘。在求職招聘的過程中,要及時落實職業介紹補貼政策。
(六)有序組織勞務輸出。對已確定招聘的人員,支援省和受援省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聯絡用人單位,共同商定交通運輸方案,指導做好對應聘勞動者的接送工作,保證將每一名受災地區勞動者安全、免費送到用人單位。支援省勞動保障部門還要指導企業與新招用的受災地區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七)及時提供職業培訓。對確定應聘的受災地區勞動者,支援省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培訓機構和企業通過靈活多樣的方式,提供及時有效的職業培訓,幫助勞動者儘快適應崗位需要,並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三、結合抗震救災和生産自救,積極組織開發就業崗位
(八)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受災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開發廢墟清理、傷員看護、治安維護、衛生防疫、物資運輸、臨時居所建設等公益性就業崗位。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繼續開發保潔、綠化、社區服務等社區公益性就業崗位。要協調有關部門和援建單位,在公益性崗位上積極吸納受災地區勞動者就業,並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九)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受災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依託街道、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及時將政府確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納入援助範圍,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儘快就業,並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對從事靈活就業和被企業吸納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四、結合恢復重建,鼓勵企業穩定和擴大就業,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十)把就業工作納入恢復重建規劃。受災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參與恢復重建計劃的制定,努力將解決受災地區勞動者就業問題納入規劃統籌考慮,通盤解決。鼓勵災區恢復重建企業和其它地區援建單位在恢復重建中,優先吸納受災地區勞動者就業。要指導企業依法規範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
(十一)鼓勵企業穩定職工隊伍。受災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受災企業在恢復重建期間盡最大努力穩定原有職工隊伍,積極組織引導企業職工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産自救活動。對受災地區企業招用符合條件勞動者的,要按規定落實定額減免稅優惠、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受災地區的勞動保障、人事部門要會同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落實各項生活補貼,妥善解決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確保職工隊伍的穩定。
(十二)鼓勵受災地區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受災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信息引導,開展創業培訓,完善創業服務,鼓勵受災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帶動更多人就業。要協調有關部門,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有針對性地解決資金、場地等問題,幫助因災中斷營業的個體工商戶儘快恢復生産經營。對各類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相應提供創業培訓補貼、稅費減免、場地安排、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等就業扶持政策。
五、切實做好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一步落實技校培訓援助計劃
(十三)做好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幫扶。各省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在本省高校就讀的受災地區應屆畢業生就業給予重點關注。準確統計未就業受災地區畢業生的數量、專業、求職意向等信息,開闢就業綠色通道,進行重點推薦,實施重點幫扶,優先落實免費就業服務政策,優先安排就業見習活動,確保有就業願望的受災地區畢業生都能儘快落實工作崗位。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受災地區畢業生,並免收報名費和體檢費。街道社區聘用勞動保障協理員要積極吸納受災地區畢業生。
(十四)做好受災地區服務期滿的“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就業工作。各受災地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拓寬就業渠道,抓緊做好受災地區“三支一扶”大學生就業服務工作的統籌安排。受災地區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經受抗震救災考驗表現突出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招錄(聘)。
(十五)繼續做好受災地區技校培訓援助工作。接收四川受災地區技校學生就讀省市的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學生助學金政策,並積極爭取其它政策性補貼。要指導接收學校將學生安置工作做細、做實、做到位,按照“學習、生活、安全”三落實的原則,安排好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確保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積極幫助實現就業。要加強心理輔導,安排好受災地區學生暑期文化補習、社會考察、勤工儉學等活動。
六、精心組織實施,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十六)認真做好基礎工作。受災地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把受災地區的公共就業服務場所、人才服務場所、社保經辦場所、基層工作平臺、技工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列入恢復重建的總體規劃,重點抓好基層平臺建設,使其在恢復重建中儘快發揮應有的作用。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儘快確定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做好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的登記、發證和管理工作。在就業援助工作中,要根據國務院支持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安排,結合本地實際,協同財政部門落實好各項補貼政策;協同金融機構落實好金融信貸政策;協同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和擴展,依據現行操作辦法,及時核發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等相關證明,落實好稅收減免政策。
(十七)積極預防和調控失業。各地要加強對就業形勢特別是地震對就業影響的對策研究,對因地震引發的失業和崗位流失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對短期內失業人員激增,登記失業率攀升等情況,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提出措施建議,做好失業調控工作。受災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預防和避免因災規模性裁員行為的發生。要加強與受災企業的聯絡,對確需大規模裁員的,要求其事先向當地政府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要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確保其基本生活。對生活困難的人員,協助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特別是受災地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各種宣傳媒介,運用多種方式,積極宣傳黨和政府關於鼓勵支持受災地區勞動者就業的方針政策。要在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過程中,樹立一批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先進勞動者,樹立一批克服困難,積極重建,穩定和擴大就業的先進企業,樹立一批無私奉獻、忘我工作的人事和勞動保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鼓勵廣大受災群眾振奮精神,堅定信心,自強自立,通過多種渠道,儘快實現就業。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實,並將就業援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我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